第八稅:遺產稅

遺產稅目前雖然還未到來,但是卻是備受關注的稅收。先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2008年臺灣臺塑集團創始人王永慶去世,留下了價值600億新臺幣的遺產,經過臺灣稅務部門核定,他的繼承人需繳納119億新臺幣的遺產稅,創下了臺灣最高遺產稅的記錄,抵得上臺灣當時兩年的稅收總額。

什麼是遺產稅?

第八稅:遺產稅

遺產稅,是以遺產為徵收對象的稅收,而遺產呢,就是死者去世時留下來的財產,所以這個稅收是基於人的去世而向死者的繼承人徵收的一種稅收。

遺產稅最早起源於四千多年前的古埃及,當時的法老胡夫為了籌措軍費,開設了遺產稅。而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是從1598年的荷蘭開始徵收的,之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也相繼引入遺產稅。現在的遺產稅主要目的是為了調節貧富差距的稅收工具。

第八稅:遺產稅

2016年底,社科院發佈的《2017年經濟藍皮書》裡也呼籲儘快開徵遺產稅。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始徵收遺產稅,發達國家幾乎都開徵了遺產稅。我國雖然還沒有開始徵收遺產稅,但是隨著國民財富數量的增加,貧富差距在急劇擴大,如果國家需要開徵遺產稅,理論上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因此我們有必要早做準備,提前瞭解遺產稅的具體內涵。

遺產稅與贈與稅千絲萬縷的關係

贈與稅,是指以財產所有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為徵收對象的一種稅。我們可以把贈與稅當做是遺產稅的補充稅種,兩者相伴相生。

贈與稅與遺產稅的不同在於,遺產稅對財產所有者死亡後的遺產總額進行徵收,財產所有者的死亡是徵稅的必要條件;而贈與稅則是補充稅種,對財產所有者生前贈送給別人的財產額徵收,與財產所有人是否死亡沒有關係。所以,為了避免遺產稅而在生前進行財產贈與也是行不通的。

遺產稅是怎麼執行的呢?

第八稅:遺產稅

目前國際上對遺產稅的具體執行總體可大概分為三中類型:

第一種、總遺產稅制,以美國為代表,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進行徵稅,無論繼承人多少,他們每個人獲得多少都不會對遺產稅的總額產生影響,總遺產稅制表現為“先稅後分”,也就是先交稅再分配財產。

第二種、分遺產稅制,又叫做繼承稅制,以法國和日本為例。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來交稅,納稅人是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也就是先分配財產,再分別進行納稅。

第三種、總分遺產稅制,也稱混合遺產稅制。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徵,互補長短。這種徵收制度既保證的國家稅收的基本保證,也顯示出對不同份額繼承人的公平,但是也存在重複徵稅的嫌疑。

遺產稅對什麼徵稅?

遺產稅既然是對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留的遺產進行徵稅,那麼遺產都包含那些財產呢?一般來說,一個人的遺產大概包括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保險資產、古董、珠寶首飾、車輛、傢俱等所有這些遺產,有的國家對所有這些遺產徵稅,有的國家則只對其中一項或者幾項徵收遺產稅。

遺產稅交多少?


第八稅:遺產稅


遺產稅率各個國家不相同,但是可以確定的一條規則是,遺產越多,遺產稅一定越高。一般來說遺產稅是按照遺產價值乘以一定稅率來計算的,例如:美國遺產稅稅率最低位18%,最高稅率可以達到40%,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50%。

我國臺灣地區現在遺產稅率是20%,但是曾經高達50%,前面我們說的王永慶,當時他的遺產總額有600多億新臺幣,扣除各項免稅額之後,遺產應稅淨額為200多億新臺幣。按照當時50%的稅率,需要繳納100多億新臺幣遺產稅,當年全臺的遺產稅收入已經破錶。搞笑的是,第二年開始,臺灣地區的遺產稅率就下調了。

不得不提的是,我國香港地區1932年到2006年間,遺產稅率保持在5%-20%之間。為了鼓勵港人在港投資的信心,港府於2006年取消了遺產稅。同樣為了鼓勵吸引投資而取消遺產稅的還有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這幾個國家也是目前我國高淨客戶移民的主要目的地。

遺產稅有哪些工具可以籌劃?

遺產稅的籌劃主要方式就是將一個人的遺產降低或者將身後遺產轉化為免稅資產,最為常見的方式就是通過大額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來講生前財產從死後遺產中剝離出來,改變資產性質來降低遺產稅負擔。

當然,還可以通過捐贈,良性負債來降低遺產稅,舉個典型的例子:在美國,免徵贈與稅的項目主要有:捐贈給慈善機構的財產、捐贈給政治團體的財產、捐贈給學校的財產、夫妻之間的相互贈與等可以減免。

以上就是遺產稅的簡單概述,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基本概念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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