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的面積比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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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觀點】房產證面積比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小,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對於面積出現誤差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對於面積出現誤差沒有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之內買受人可以請求退還相應的購房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一般情形下,房屋的買受人與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會對房產證面積與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出現誤差時,如何處理進行相關約定。

如果該約定不屬於格式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一般來說都屬於合法有效的條款。買受人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沒有約定如何處理?

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面積與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出現誤差,雙方在合同中又沒有對出現誤差如何處理做出相應的約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交付房屋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存在一定誤差,房屋買賣合同中又沒有對存在誤差的情形進行相關約定,一般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如果在3%以下(含3%),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單價據實結算,買受人不得請求解除房屋買賣;

(二)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如果在3%以上,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退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相應的利息。

房屋實際面積如果小於合同約定的面積,面積誤差比在3%以下(含3%)部分的房屋價款及利息出賣人應當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在3%以上部分的房屋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總結

房屋買受人與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房產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出現誤差有相關的約定,並且該約定不屬於格式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出現誤差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買受人與出賣人沒有對面積出現誤差進行相應的約定,應當按照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處理。面積誤差比不超過3%的,應當按照實際面積據實結算房屋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買受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


每日講法


我國實施的是期房銷售,在沒有交房以前,就會有購房合同,約定購房面積和購房價格,但是因為設計和施工存在偏差,就會造成購房 實際面積與購房合同面積之間存在一些差別,這就需要進行多退少補的政策。

房產證面積比購房合同小一點,說明開發商提供的 房子縮水了,購房者吃了虧,那麼開發商應該退還購房者多支付的款項。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約定是以3%作為分界線,實際測量面積小於購房合同面積3%,開發商把多收取的購房款退還給購房者,但如果誤差大於3%,開發商就需要雙倍返還購房者的購房款。《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杜坤維


關於房產證的面積比購房合同面積小,這一問題,我來給你做簡要回答!

一,我們的房屋面積是以房產證上的面積為準的,購房合同面積只是出售時初步擬定的面積!

二,關於預售面積與實際面積的誤差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測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簽約購房合同當日,可選擇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互不不差,面積誤差比超出3%或少於面積誤差比3%,可按當時購房價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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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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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產證上的面積為準

二,關於預售面積與實際面積的誤差問題:

面積誤差比是指購買商品房時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之差和預測面積的比值。面積誤差比是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處理面積差異的一種方法。

公式:面積誤差比=(實測面積-預測面積)×100%÷預測面積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實測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的絕對值*100%/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測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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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

我們知道,按照規定,房屋實測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來處理。

房屋面積大於合同面積的,由業主補償開發商購房款,房屋面積小於合同面積的,開發商退回相應面積的購房款。

如果誤差超過3%。房屋面積大於合同面積的,3%以內的有購房人補齊,超過3%的部分算開發方式贈與;房屋面積小於合同面積,按3%的面積核算後退回相應房款,超過3%的部分,需雙倍退款。當然這種情況下,購房者也可選擇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

房屋的面積影響到很多問題,比如契稅,它是以實測房產證面積為準繳納的。辦理兩證時需要提交購房發票和房產證,兩者不一致時以房產證為準。


物業管理服務圈


按照規定,房屋實測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來處理。

房屋面積大於合同面積的,由業主補償開發商購房款,房屋面積小於合同面積的,開發商退回相應面積的購房款。

如果誤差超過3%。房屋面積大於合同面積的,3%以內的有購房人補齊,超過3%的部分算開發方式贈與;房屋面積小於合同面積,按3%的面積核算後退回相應房款,超過3%的部分,需雙倍退款。當然這種情況下,購房者也可選擇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

房屋的面積影響到很多問題,比如契稅,它是以實測房產證面積為準繳納的。辦理兩證時需要提交購房發票和房產證,兩者不一致時以房產證為準。


三亞房產王冉


期房交房之後,最好讓房管所來測量房屋實際面積,若產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合同面積的3%,應按多退少補原則解決問題,不建議拒絕收房。


雲端房天下


很明顯,開發商違背了誠信原則,違反了合同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

我認為,如果少的面積不大,那就不一定較真了。畢竟,誰都可能犯錯誤,打官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房子順利完工,還辦了證,沒有爛尾,沒有扯皮,已算幸運了。君不見,很多地方,爛尾的樓盤比比皆是,很多人用了一生的積蓄,甚至還貸了款交給開發商,多少年“望穿秋水”,就是等不到房子。

反之,必須堅決維權。可以直接找開發商協商,要求合理解決。房子面積少了,補面積顯然不可能,因為房子已經建好。那就讓開發商退款,退還面積不足部分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打“12315”維權,同時求助當地新聞媒體,給開發商施壓,這兩個應該都管用,因為開發商不可能只做一個樓盤,如果口碑不好,很難繼續再做,他一定會權衡利弊。再不行,儘早向法院起訴,尋求法律的幫助。我相信,你的權益最終一定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小昆明的蘋果


一般是向開發商要求補償房屋面積差價款,就是少了多少面積就按照買入價賠償。也有可能向開發商退房或者換戶型,但這種一般比較麻煩,爭議也多,很難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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