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過錯造成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有何法律依據?

二哥聊車


對於這個問題,嚴格的來說,如果女方存在法定的過程,在離婚的時候並不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只不過另方是可以要求女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這是經濟賠償,並不是財產分割。

比如一方有出軌,家庭暴力,賭博,遺棄家庭成員等這些惡習,那麼就算有法定過錯,如果是因為這些原因而導致的離婚,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

這個賠償金並不會太高,最多也就幾萬塊錢而已,所以很多人會覺得這就叫少分財產了,雖然最後結果上可能是影響到對方獲得共同財產的比例,但是這並不代表就可以要求少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的程度是有限的,並不會達到讓對方淨身出戶的程度!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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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法律為照顧弱勢群體利益,婚姻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對於你說的女方過錯導致離婚,如果是由第47條的情形,那麼可以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不是第47條的情形,比如出軌,這種行為應受道德譴責,雖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應當少分財產,但是很多法院在處理時都會從照顧無過錯的角度出發,適當傾斜保護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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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過錯,另一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於當事人基於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係為代價的。這裡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因此,一方如存在法定的過錯情形,無過錯方在起訴離婚時可提起損害賠償,這裡的損害賠償包括精神上的賠償和物質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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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其財產原則上實行共同共有制。在實踐中,如果因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財產分割時通常是平分,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情況,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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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向無過錯的一方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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