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你符合嗎?

導語:近日因為某視同工傷認定案件與同事們探討了一番關於工傷和視同工傷認定的話題,目前該案尚未有結論,暫且不表。過程中,筆者對於2010年修訂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了簡單梳理,雖然該三條規定已將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以及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仍有千百種狀況的發生,容易產生不同認識。下面就給大家歸納幾種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

〔2010〕行他字第23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於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此復。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特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亦有相關規定。該規定的出臺解決了很多實踐中有爭議的情形如何認定的問題,有興趣的可以重點關注,再結合關於個案的最高院答覆,準確適用關於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認定。


二、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07〕行他字第9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7)遼行他字第1號《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復。2007年9月7日


三、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

〔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於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此復。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四、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特注:該答覆已失效/廢止,但原因是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吸收。該規定中對於是否認定為工傷沒有明確,而是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方式來保障傷亡者的權益。該規定相關條款: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提醒:與本標題項下情形類似,對於“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情形,該規定第三條(四)也做了相同規定。


五、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

〔2009〕行他字第2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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