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關於貫徹落實《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清明期間野外祭祀用火的決定》的通知

文水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貫徹落實《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清明期間野外祭祀用火的決定》的

通 知

各鄉鎮人大主席團,縣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

經2020年3月31日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會議研究,現將貫徹落實《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清明期間野外祭祀用火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廣泛開展宣傳,努力營造氛圍

縣、鄉(鎮)人民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和新聞媒體等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決策部署要求,深入開展《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把學習宣傳活動與普法宣傳活動結合起來,使《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機關。各單位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政務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野外祭祀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專業知識,引導公民增強綠色祭祀意識,倡導網上祭祀,養成安全、文明的殯葬、祭祀習慣。要堅持把宣傳教育作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道防線,提高公眾安全防火意識。在林區、山邊,增加防火警示標誌和宣傳標語,採取多種措施,努力營造文明祭祀的社會輿論氛圍。嚴禁一切野外祭祀用火,疫情期間暫停清明節現場祭掃。人大代表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積極參與學習宣傳活動,在各自的行業和領域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二、嚴格行政執法,提供法治保障

縣人民政府要依照《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各級各部門應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加強行政執法力度,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職責,確保防火網格化監督全覆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清明期間野外祭祀防火工作實行縣、鄉(鎮)、村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職盡責,嚴防火災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三、自覺移風易俗,倡導文明祭祀

積極倡導文明新風,努力推進移風易俗。廣大黨員幹部和各級人大代表要率先垂範,做“告別陋習,文明祭祀”的先行者、帶頭人,用實際行動引領和帶動身邊群眾,切實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良好祭掃氛圍。

四、強化法律監督,增強務求實效

各鄉(鎮)人大主席團要高度重視,加大力度,督促《決定》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縣人大常委會將對全縣貫徹實施《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意見,促進補齊短板和不足,切實保障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清明期間野外祭祀用火的決定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嚴禁清明期間野外祭祀用火的決定

(2020年3月30日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林草資源安全,堅持高標準保護,做好清明期間野外祭祀防火工作,推進移風易俗,倡導文明新風,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清明期間野外祭祀全面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燒紙箔、紙紮、花圈、冥幣等祭祀用品;

(二)燃香點燭、祭煙、燃放煙花爆竹;

(三)燒荒、燒秸稈、燒垃圾;

(四)吸菸、烤火、野炊;

(五)攜帶、留置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其他一切用火行為。

二、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林草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公開侮辱、暴力、威脅、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參加祭祀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管。未盡到監管責任,引發火災造成經濟損失、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四、公安、應急、林草、消防等有關執法單位應當依託信息化監測預警平臺,推動大數據信息技術在林草防火中的應用,建立人防技防聯防工作格局,加強監督管理,及時處置火情火警,對野外祭祀用火發現一起,堅決依法查處一起。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委會應當全天候開展巡防巡查。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加強山頭田頭人頭墳頭源頭管控,在主要進山路口、墳墓集中區域設置林草防火醒目標誌,設立臨時檢查站點和火種收繳箱,對進入檢查站點的車輛、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登記,收繳代管火種,相關人員要自覺配合、接受檢查。

六、林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日常防火責任,切實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林草防火有關規定。

七、積極倡導通過舉辦家庭追思會、撰寫緬懷文章、種植紀念樹、敬獻鮮花、網上祭祀等多種多樣方式追思親人、懷念逝者寄託哀思,將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融入現代文明的表達方式。廣大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共青團員爭做“告別陋習、崇尚文明”的先行者和帶頭人。

八、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安全防火意識,做到家喻戶曉,嚴防火災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一、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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