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视界丨“N号房”七宗罪


德恒视界丨“N号房”七宗罪


“N号房”事件


又称“博士房”事件,是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间发生在韩国的一系列使用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进行的大规模销售性犯罪视频案件。加害者通过在Telegram上创建多个聊天室,发布性侵、猥亵、故意伤害女性的资料、照片、视频等,供会员付费观看。在这些聊天室中,最出名的便是自称“博士”的赵某创建的聊天室,所有被害女性都被叫做“奴隶”,不断的被施以性虐待。据警方统计,参与付费观看视频的人共有26万余,而已经报警的被害人有74名,其中未成年人16名,年龄最小的只有11岁。案件一经报道,在韩国社会引起极大反响,被韩国网友称为“21世纪最泯灭人性的案件”。目前已有逾三百万人请愿公开26万参与观看者的个人信息。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韩国检方虽对N号房的前运营者全某进行起诉,但依照韩国现行法律,全某仅能受到约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


德恒视界丨“N号房”七宗罪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案件如发生在我国将触犯哪些罪名及受到何种刑事处罚,以供读者参考。


第一宗


传播淫秽物品罪。“N号房”部分会员为进入更高等级聊天室,被“博士”要求上传自己拍摄的淫秽视频,供其他会员观看,观看者中有不少是在校学生。该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二宗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据调查,“博士房”包含三间聊天室,加入的费用分别是20万、60万、150万韩元,所有交易都通过比特币进行,而“博士”已从中赚取了数亿韩元。该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与前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牟利为主观目的。


第三宗


强制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中规定的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回到本案,“博士”先是以招聘模特、高薪兼职等为诱饵获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后以工作需要为名获取被害人穿着暴露的照片,进而以将照片曝光给被害人的同学、家人等胁迫被害人提供更大尺度的照片,甚至视频。


第四宗


猥亵儿童罪。此罪中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N号房”的营运者们为满足看客的需求,不惜将魔爪伸向经济尚未独立的未成年人,利用她们涉世不深、认识水平有限的弱点,通过给被害人转账、送礼物等手段胁迫被害人拍摄被猥亵的视频供会员观看。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宗


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猥亵时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宗


强奸罪。据报道,“N号房”的游戏不仅限于网络性剥削,他们也把被害人拉到线下,曾有一名女性被关在疑似宾馆房间内,一名成年男子对其实施强奸,并将视频实时共享,聊天室内的看客发出一阵阵欢呼声,此后“一起强奸吧”甚至成了N号房日常问候语。笔者认为,此种行为不仅构成强奸罪,还因在网络上直播而构成在公共场所强奸,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宗


侮辱罪。被“博士”控制的奴隶们被要求在身体上用刀刻上“博士”、“奴隶”字样并拍摄照片,发布在聊天室内,并且日常拍摄视频时全部伸着小指,以代表博士创作的作品。这种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主犯赵某,因其行为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罪名,且其中多项罪名均达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刑档次,故很可能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网络成为性犯罪温床,26万看客能否绳之以法?


另外,针对韩国网友请愿公开26万付费观看者的个人信息这一情节,笔者认为应当将所有参与者分为两类分情况处理:


第一类,淫秽视频、图片的制作者和发布者,这类人因为其制作、发布淫秽内容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将其列为共犯进行处理,可披露其身份信息;


第二类,视频的围观者,这类人中对于明知他人要实施性侵或猥亵行为,而依然为其提供金钱帮助的,可以与实施性侵及猥亵者构成共同犯罪,得到处罚。而单纯的点击和观看淫秽视频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对这类人不建议披露其身份信息。


“N号房”被爆出后,舆论界出现了很多反思:究竟是怎样的社会土壤,培植出了“N号房”?Telegram等即时通讯软件以及匿名化的网络空间当然难辞其咎。针对性剥削的市场和需求在全世界都时有出现,而一旦转入更加隐秘的网络空间,这些变态内容的传播与观看就更加肆无忌惮。一方面,当现实社会中人们需要顾及的道德律令在匿名世界中难以形成约束,价值观决堤、跌破下限就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另一方面,侵害以特定的形式发生,一定程度上又折射了其所处的社会权力结构与文化环境中的问题。而这其中,法律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起不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也是重要因素。


在韩国现行法律当中,针对网络性犯罪的刑罚普遍较轻:《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1条规定,持有未成年人性剥削材料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约11.5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4条规定,对于偷拍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摄影时得到对方同意,只是擅自散布或出售摄影内容,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约2.9万元人民币)罚金。本案中,赵某犯罪性质如此恶劣,最多也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比韩国,我国在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性犯罪方面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这与我国的物质文明、社会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均息息相关。


任何自由都不应是漫无边际的,应当受到制度、法律、道德的约束,否则便是强者欺凌弱者的托辞。笔者衷心希望,全人类行动起来,守住“杜绝性暴力”这条文明的底线。


本文作者

德恒视界丨“N号房”七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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