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師雲課堂:國企強化激勵往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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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已經為我們介紹了激勵、分配理論,從國家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中,我們能夠感受到強化激勵政策再國企改革中的重要性。

不過,國有企業光講理論沒有用,一定要了解政策是怎麼規定的,怎麼去操作。今天我們跟著明律師的講解,來了解一下強化激勵政策的演變與原則。


強化激勵政策的演變

雖然"1+N"政策中的"1"是2015年制定的,但是,整個"1+N"的政策體系從16年開始逐步建立完善,並形成一個框架體系,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政策體系基本到位。

明律師強調"法無禁止即可為",整個國企改革政策的頂層設計已經完成,在"1+N"政策體系的上百項政策中,只要適合企業本身,就可以拿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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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出臺的4號文規定了科技型企業怎麼做股權激勵、分紅激勵,打破了國有企業自2008年139號《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投資持股的意見》,叫停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後,第一次破冰。8月18號出臺的133號文,將員工持股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國有企業,而不侷限於科技型企業。這兩份文件是國有企業做股權類激勵的唯二的依據。

10月底出臺的274號文進一步提出了細化的要求。2018年8月5號,"雙百行動"方案,開創性地提出了國企改革"五突破一加強",所謂的"政策包"、"工具箱"也是國資委在這次方案中提出來的。

明律師雲課堂:國企強化激勵往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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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密集出臺了國企改革的政策,和強化激勵政策息息相關。

1月底的政策明確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的央企可以在中長期激勵制改革做突破,包括跟投、超額利潤分享、股權類激勵;

4月28號,提出在"管資本"的經營體制下,給國有企業開展強化激勵進行鬆綁,鼓勵國企嘗試強化激勵;

6月5號,明確把涉及到激勵事項的審批下放到集團公司;

8月初,提出"雙百企業"法無禁止即可為,第一次提出可以突破上持下的禁區;

10月31號,再次明確在激勵機制領域裡,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嘗試所有激勵的工具;

12月25號,再一次把強化激勵作為重中之重;

2020年1月22號,分別強調了中長期激勵機制改革的重要性。


那這麼多強化激勵政策又有什麼共同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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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總結了四項原則:增量激勵原則、動態調整原則、激勵與約束並重原則、激勵多元化和避免重複激勵原則。

學習天地

每次一學習都是一個有趣的過程。有時候不只是數學課,在這裡,撿起一支掉落的筆也會讓你遺落掉重要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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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學員們都不用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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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鍵盤的手彷彿有了殘影……

我怕怕,我先走,我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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