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未經弟弟同意的情況下為其投保,張某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否成立?

lovebenyao


首先您好!我是小俐聊險的小俐,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一聽到這個問題,我瞬間毛骨悚然,是不是有騙保嫌疑,細思極恐。新聞看多了,但是冷靜,冷靜,我們一起來思考下,這個合同到底成立不!

首先在《保險法》中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三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扶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5、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我們看完《保險法》後,肯定不是第5條,都說了未經弟弟同意嘛。

那是不是就判定無效呢,這個還得請提問者說詳細了,弟弟和哥哥目前的關係是什麼?弟弟多大,現在是否有贍養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如果弟弟很小,現在是哥哥在贍養,那應該提供贍養證明,那他們就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成立;

如果弟弟也成人了,哥哥又開公司了,弟弟是哥哥公司員工,那他們也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成立;

如果都是獨立的個體,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哥哥在不經弟弟同意的情況下,給他買了保險,那這個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謝謝!


小俐聊險


根據《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首先來看一下第31條。

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根據規定,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法律認可的保險利益的。除非張某與弟弟之間具有撫養關係,或者弟弟同意張某為他投保。

再來看看第34條。

如果該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沒有經過弟弟同意,張某是無權為弟弟投保的。

所以,張某為弟弟投保,沒有經過弟弟同意的情況下,同時觸犯了保險法的兩項保險無效的規定,該保險合同當日也就是無效的。

但是,弟弟如果追認該保險,同意投保,那麼該保險就是有效的了。


老萌有個存錢罐


為弟弟投保的合同是否成立。

在回答前,我們先了解一下幾個概念:

1、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賦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與法人皆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這裡張某是屬於投保人。

2、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瞭解完這三個概念後,我們再來看保險合同成立的兩個主要條件:

1、主體必須合格。

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正常來說保險公司很少違法成立的,張某應該是正常人,也就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內容必須合法。

第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只有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可以為其購買保險。即在父母去世後張某對弟弟形成了撫養關係後,才可以為其購買保險。 此時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張某對其弟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第二,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險人的父母,且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第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要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

所以現在要看張某給弟弟投保的保險是什麼險種,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必須經過其弟弟書面同意的,不然合同不成立。

試想一下如果沒有此條件要求,會給一些不法分子鑽大空子,給被保險人帶來人身安全威脅。

所以說合同是否成立,第一要看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第二要看是否以人身死亡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合同。


BUBU步步為贏


如果被保險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被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投保是不合法的,因為投保是需要投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的,你這種情況要麼就是代簽,要麼就是沒有如實告知,騙取被保險人簽名。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擔。因投保人過錯導致的行為退保,只能拿回保單的現金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監護人,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對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所有保單問詢的問題,保險公司承保,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


叫我碧瑩呀


保險法明文規定,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根據規定,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法律認可的保險利益的。除非張某與弟弟之間具有撫養關係,或者弟弟同意張某為他投保,假設張某為弟弟買的高額身故險,那麼張某是不是有謀害弟弟的利益因素,所以保險公司會判定無效合同


用戶6933750466


本人覺得應該是成立的,第一,張某的弟弟在為其投保時,應該出具了張某的身份證以及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第二,弟弟為其投保的受益人可以填寫張某本人或者是張某的弟弟,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應該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第三,保險公司應該在張某需要賠付時行給予賠付,因合同本身保人是張某,張某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張某的弟弟只是投保人,保險公司應該給予張某賠付。

以上是我個人看法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請評論區回覆我


鄉下啊彬


如果弟弟是未成年人,

哥哥是撫養人,保單成立。

[微笑][微笑][微笑]

如果弟弟已經成年了,

保單不成立。

[哈欠][哈欠][哈欠]

現在買保險,

不僅需要出示被保人身份證。

還需要被保人簽字,

必須在被保人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

投保才有效。

[大金牙][大金牙][大金牙]





六年保險人


如果弟弟已經成年則是不成立的,可以申請全額退保!

如果弟弟未成年而哥哥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保險責任是成立的。


韓講保險


代為投保和繳費是可以的。但受益人必須是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繼承人。而不能是其他人。除非被保險人親自去辦理,明確授權指定了受益人。說白了就是我給你上了一個保險,保險受益人是你本人和法定配偶子女父母。而不能寫成我去受益。


實現一個曉目標


首先你的問題不成立!因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父子、母子、夫妻關係,兄弟姐妹,爺孫等是不能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爺孫除非爺爺成為孫子的監護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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