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名字,勞動合同咋辦?

實踐中,企業因發展需要,會發生企業名稱變更以及法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變更等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實踐中,只要正常履行變更手續,都是合法行為。無論從民法、公司法還是勞動合同法任何一個相關法律而言,其變更均不影響其債權債務及相關權利義務的承擔、履行和享有。

民法總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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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企業變更名字,勞動合同咋辦?

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如果員工規模比較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時間和物質成本都相對大,也沒有必要性,不建議企業進行集體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應該採用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的形式,來進行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約定,以規避勞動風險。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主要內容補充約定為:1)企業因發展需要,自x年x月x日起,將公司名稱由原xx公司變更為x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xxxxx)。2)原xx公司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其權利義務由xxx公司繼續承擔,並承認乙方在原xx公司的工齡在xxx公司延續。3)原xx公司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至原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止;後期相關續簽、解除、終止、中止等法律行為,由乙方與xxx公司按法律法規進行。4)補充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系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原合同內容與補充協議有不同之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敘及的部分按原合同的相關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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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已成為趨勢,2020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文件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至於企業是採用書面形式還是電子形式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要根據企業實際進行。如果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話,需要注意的是電子勞動合同的簽署不僅要滿足《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還需要確保電子勞動合同整個簽署環境安全可靠,藉助於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將成為各企事業單位的首要選擇。

無論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無論是採取書面合同還是電子合同。企業變更名字後,為了有效控制勞動風險,是必須進行相關法律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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