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學習 強化提升 雙灤城管局組織學習《河北省揚塵汙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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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學習 強化提升 城管局組織學習《河北省揚塵汙染防治辦法》


為切實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知識,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運用,更有力的推進雙灤區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全面開展。3月31日,雙灤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50餘名執法人員對《河北省揚塵汙染防治辦法》進行了認真研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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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揚塵汙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揚塵汙染防治應當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汙染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汙染防治專項規劃,制定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完成時限等,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揚塵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並對汙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推廣和應用揚塵汙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汙染防治專業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參與揚塵汙染防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汙染防治的公益宣傳,並對揚塵汙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汙染,保證施工場地揚塵汙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省揚塵汙染物排放標準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防塵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牆,位於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於2.5米,位於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於1.8米,並在圍擋底端設置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三)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進行硬化處理,並保持地面整潔;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並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只能現場攪拌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築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建築材料的,應當採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裝卸、搬運時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七)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上述規定積極推動農村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減輕揚塵汙染。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業過程中,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作業面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和未進行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採取表面壓實、遮蓋等防塵措施,堆放超過八小時不擾動的裸土應當進行遮蓋;


(二)工程主體作業層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並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


(三)建築物內保持乾淨整潔,清掃時應當灑水防塵;


(四)高空作業施工中,施工層建築垃圾應當採用封閉式管道運送或者裝袋用垂直升降機械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裝飾裝修施工中,在施工現場進行機械剔鑿、清理作業時應當採取封閉、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採取灑水、噴淋、噴霧等防塵措施,及時清理廢棄物。採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應當採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溼建(構)築物,爆破後應當立即採取防塵措施。


建(構)築物拆除工程完成後,應當對裸露場地進行覆蓋,裸置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築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清除現場建築垃圾,並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與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業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對已回填的溝槽,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恢復路面或者實施綠化。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過程產生的種植土、棄土、餘土等,工程位於主要路段的應當立即清運,位於一般路段的應當在當天清運;


(二)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種植完成後的樹坑應當覆蓋卵石、木屑、擋板等;


(四)對道路兩邊、中心隔離帶、分車帶進行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路沿石五釐米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公園、廣場等大規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公路建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結合季節特點、不同施工階段,制定並實施相應的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專項方案,並進行動態調整;


(二)向線性工程主體作業區運輸土方、材料的道路應當硬化並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現場進行破碎或者截樁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灰土、砂漿、瀝青混凝土等採取廠拌,現場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應當採取灑水、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公路建設附屬場(站)參照本辦法關於物料堆場防塵要求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場所,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劃分物料區域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場地進行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清洗;


(三)物料堆場周邊設置高於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網等設施,並採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五)出口應當硬化地面並設置車輛清洗保潔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六)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物料堆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工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控制的技術規範要求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儲存煤粉、粉煤灰、鐵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礦渣、硅石、爐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或者粒狀物料的,應當採取入棚、入倉的方式封閉儲存。鼓勵採用入棚、入倉方式封閉儲存塊狀物料。


第十九條 碼頭堆放、裝卸和運輸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主幹道及輔助道路應當鋪裝或者硬化,採用溼式機械化清掃方式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並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露天堆場設置高於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網等設施,並採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車)、裝船(車)作業,應當降低落料高度,採取溼式作業,保證噴淋噴霧設施有效覆蓋起塵範圍;


(四)物料傳送皮帶應當採取密閉、吸塵等防塵措施;


(五)翻車機房、卸車坑道、碼頭面、轉運站應當設置水力沖洗設備或者真空清掃設施,保持地面整潔;


(六)在出口設置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礦產資源開採、加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勘探、採礦及選礦作業中所用設備應當配備粉塵收集等降塵設施;


(二)開採區域內的道路以及開採區到加工區、廢料堆場、公路路網的運輸通道,應當進行硬化,並採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排巖優先採取外圍排巖作業方式,作業時採取溼法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尾礦庫、排土場、排巖場應當採取噴灑覆蓋劑、覆蓋防塵網、綠化、復墾等防塵措施;


(五)對停用的採礦、採砂、採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制定落實生態修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六)礦產資源加工應當採用防塵、除塵措施;


(七)礦產資源開採、加工作業區應當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鎮裸露地面應當採取綠化、透水鋪裝、地面硬化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遮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單,明確裸露地面的斑塊區域、地理座標、數量、面積,落實防塵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建立健全綠化責任制,防治揚塵汙染。


鼓勵、引導農業生產者採用留茬免耕等措施,減少裸露農田。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定及時清掃養護,保持路面整潔乾淨,達到本地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在容易產生揚塵的路段和不利氣象條件下,應當加大保潔力度,增加灑水頻次。


城市道路應當採用低塵機械化溼式清掃作業方式,進行降塵或者沖洗,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範,進行低塵作業。清掃產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業產生的汙泥應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二十三條 城市周邊重要幹線公路路段應當採用機械化清掃方式,配合人工清掃,做到清掃作業無揚塵,公路路面基本無浮土。路面嚴重破損的,應當採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措施,防治揚塵汙染,並及時進行修復。


國道、省道、縣道道路兩側從事餐飲、住宿、修理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在其衛生承包範圍內採取灑水、清掃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第二十四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並保持號牌清晰;


(二)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核發的核準文件;


(三)通行限行區域或者路段時,應當隨車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並按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車速通行;


(四)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並採取完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滴漏或者揚散;


(五)車輛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並保持車體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途經、停靠我省的貨運列車,應當採取有效防塵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揚散。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需要使用防塵網遮蓋的,防塵網的密度應當符合要求,並採取有效防風加固措施。遮蓋塊狀物料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於800目/100平方釐米;遮蓋粒狀、粉狀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於2000目/100平方釐米。


防塵網應當保持完整無損,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在鐵路兩側200米範圍內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應當採用入棚、入倉、硬化、綠化、噴灑抑塵劑等防塵措施,必須使用防塵網的,應當按照規範設置,並及時清理閒置、廢棄的防塵網。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降塵監測點位,加強揚塵汙染監控,並將揚塵汙染相關信息納入大氣汙染源監測網,定期發佈揚塵汙染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和聯合防控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應急響應措施納入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在霧霾、大風等特殊氣象條件下,根據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採取相應揚塵汙染防治應急措施。


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或者出現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狀況時,除應急搶險外,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作業。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結合其汙染防治水平、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採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揚塵來源進行調查,建立相應的汙染源數據庫,確定並及時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揚塵汙染源,每月向社會公佈。


確定重點揚塵汙染源的標準和程序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重點揚塵汙染源實行重點監管。


重點揚塵汙染源責任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依法向社會如實公開揚塵汙染物排放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在線監測設備應當正常運行,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閒置,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產生揚塵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與檢查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回避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對揚塵汙染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佈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事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併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揚塵汙染防治監督員,加強對揚塵汙染防治的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揚塵汙染防治成績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單,在日常監管中優化檢查方式,減少抽查頻次;對揚塵汙染嚴重的,列入失信名單,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 建立綠色信貸制度。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一向人民銀行提供省內產生揚塵汙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人民銀行應當將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錄入企業徵信系統,作為審批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開展不力、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揚塵汙染情況嚴重的地區,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揚塵汙染等違法案件,由上級政府及其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其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並向社會公開掛牌督辦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實施考評,將考評結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主體責任,揚塵汙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物料堆放、碼頭作業、礦產資源開採和加工未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停產整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未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拒不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應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業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確定為重點揚塵汙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揚塵汙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


(三)未依法公開監測數據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罰款處罰的,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建設施工未依法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


(二)物料堆放未依法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


(三)礦產資源開採、加工未依法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


(四)超過揚塵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物料運輸、物料堆放、園林綠化、道路養護保潔、礦產資源開採和加工、碼頭作業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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