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立案,就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書,其它理由沒用


公安機關不立案,就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書,其它理由沒用

文章背景:

近日中部某省的一位諮詢者向我求助,他的案件真的讓人無語。大致案情如下:

他因為遭遇詐騙,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不屬於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後經反覆交涉公安機關才給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而後,他依法進行復議,複議結果還是不予立案。接著他按照程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符合結果是撤銷原複議結果。案件進行到這,應該是撥雲見日了吧,畢竟案件已經在複核階段取得“勝利”。

這不,麻煩又來了,他在經歷幾番交涉後,終於見到辦案機關的領導。但是人家領導說了:“上一級公安機關只是撤銷複議結果,並沒有讓我們立案,你這個案件還是不構成刑事案件,過幾日會給你出具法律文書“。

當這位求助者繼續交涉時,人家公安機關的領導說了一句話,直接懟回:”你根本不懂法,我還跟你說什麼,你走吧。“

聽到這位求助者的描述,我笑噴了。給我也整蒙了,趕緊翻翻法律,以為法律更改了。結果終於發現,原來我還懂點法律。

那麼究竟是誰不懂法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人家複核機關已經撤銷了原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那麼你作為下一級公安機關就應該依法偵查,然後立案。當然這不是我說的,因為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寫的”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執行什麼呢?難道是執行自己的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其次,這位公安機關的領導又說了:”你的案子我們會跟上一級交涉,最後還是不立案“。

好,多麼冠冕堂皇,多麼自然的說法呀!也就是說,過幾天人家還會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對抗相關法規嗎?相關法規說得很明白:經刑事複核,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刑事複議決定的,作出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需要重新作出決定的,應當責令作出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重新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不得與原決定相同。

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兩次都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不就是相同的決定了嗎?上級機關說的話不好使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 原決定或者刑事複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變更原決定或者刑事複議決定的複議、複核決定。

經刑事複議,公安機關撤銷原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沒收保證金決定、對保證人罰款決定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或者罰款;認為沒收保證金數額、罰款數額明顯不當的,應當作出變更原決定的複議決定,但不得提高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數額。

經刑事複核,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刑事複議決定的,作出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需要重新作出決定的,應當責令作出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重新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不得與原決定相同,不得提高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數額。

法律條文擺在這裡,我們都學習一下法律,知法懂法是多麼關鍵的一件事呀,尤其是執法者。也許人家不是不懂吧?

小結:靜待花開,蒼天會饒過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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