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法務】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發工資,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案情回放


小丁系我市某餐飲公司職工,受疫情影響,小丁所服務的餐飲門店歇業了,因為財務現金流緊缺導致該餐飲公司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經與工會協商擬延期支付,故原本應該於2月20日支付的1月份工資一直未予支付。小丁於3月2日向該餐飲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同時,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企業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共計8000餘元。

仲裁委在查明事實後駁回了小丁的仲裁請求。


【才•法務】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發工資,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案例簡析


國家人社部和我省充分考慮到了疫情對企業和職工造成的影響,對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進行了明確和規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於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本案中,餐飲公司受疫情影響導致工資支付暫時發生困難,雖然該公司沒有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但其已與工會協商延期支付,且其支付延期還未超過30日,故小丁以企業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與餐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支付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但該條款的運用需要考察用人單位的主觀惡意。受到疫情影響,部分行業、企業暫時遇到經營、資金上的困難,職工應與企業攜手同行,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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