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出臺“問責辦法” 推動精準問責

“《營山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明確回答了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領域問責‘向誰問’‘問什麼’‘誰來問’‘怎麼問’‘結果怎麼運用’等問題。”近日,四川省營山縣相關負責人在全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暨縣應急委、安委會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上,對新出臺的《問責辦法》進行了解讀。

據瞭解,營山縣出臺的《問責辦法》共6章22條,明確了問責的範圍、方式、權限及程序、問責結果的運用等內容,加強了問責主體單位與紀委監委、組織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問責辦法》在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制度建設、隱患整治、安全檢查、宣傳教育、應急救援、機構建設、經費保障、事故控制九大類問責範圍中,明確了多條具體問責情形,將過去在安全生產領域的問責規定集中起來,避免黨政問責混同。問責對象分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兩類,其中責任單位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和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責任人是指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相關責任人。

《問責辦法》對責任單位的問責包含了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黃牌警告和一票否決4種情形,對責任人的問責包含了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約談、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6種情形。通過紀委監委、組織、人社等部門協作配合,保障問責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問責辦法》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問責結果,加強警示效果。“以往的問責標準不夠具體、對象不夠精準、程序不夠規範、配合不夠密切、整改不夠到位。《問責辦法》的出臺通過明紀明責、履職盡責,實現超前防範,不斷推動我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開創新局面、再上新臺階。”該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伍袁志介紹。(孫晨)


中共營山縣委 營山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營山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辦法》的通知

營委〔2020〕59號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根據中、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經縣委、縣政府領導同意,現將修訂後的《營山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營山縣委

營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

營山縣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及自然災害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安委〔2018〕2號)《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手冊(試行)》(川安辦〔2020〕9號)《關於將問責結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有關事項的意見》(營委辦〔2020〕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以下簡稱“問責”),是指縣委、縣政府對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及負有安全監管和應急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導致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或管理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混亂或發生生產安全及自然災害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行為提起問責、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責任單位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和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本辦法所稱的責任人是指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 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對責任單位問責採取下列方式: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三)黃牌警告;

(四)一票否決;

第六條 對責任人問責採取下列方式:

(一)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

(二)約談;

(三)誡勉;

(四)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

(五)紀律處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第三章 適用範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扣減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分1-5分;同時對責任人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約談,並按有關規定扣減當年個人綜合目標考核分值。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工作部署不落實情況

1.不履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職責;

2.不及時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安委會、應急委關於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會議和文件精神;

3.不組織開展上級黨委、政府及安委會、應急委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任務和重要活動;

4.不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會議,不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責任體系及工作制度建設不落實情況

5.不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及任期責任制,不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不明確主管、分管、崗位責任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

6.不制定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要點及目標責任制,不逐級明確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責任;

7.不落實重要時段、重大活動中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責任;

8.不制定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監管和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隱患整改不到位情況

9.不針對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實際組織開展各類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不及時排查上報各類事故隱患;

10.不及時研究和處理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對已經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糾正或整改;

11.不按時按質完成省、市、縣政府或市、縣安委會下達的隱患整治任務;

12.因履職不到位,鄉鎮(街道)所轄行政區域年度內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1起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或被縣級有關部門查處2起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縣級部門所管理的行業(領域)年度內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3起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

(四)安全生產檢查和行政執法不到位情況

13.不在重大活動、重大安全生產時節和法定長假等重要時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14.不加強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防範,未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15.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

(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培訓不落實情況

16.不制定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17.不按上級黨委、政府及安委會、應急委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8.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消防宣傳月”“法制宣傳日”“防災減災宣傳週”等集中宣傳教育活動。

(六)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情況

19.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上報生產安全或自然災害事故的;

20.不按規定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搶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出差在外的得到事故報告後必須按有關規定趕赴現場);

21.不按規定開展事故的善後處理和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責任追究等工作,甚至阻擾事故調查,致使本來可以避免或減輕的損失未能避免或減輕的;

22.不制定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生產安全和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建立應急救援機制,110、119、120、122等部門趕赴現場不及時,或因救援不力導致損害擴大;

23.收到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的申請、報告後,不及時研究、調查、處理的;

24.事故善後處理不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及人員不落實情況

25.不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機構;

26.不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人員,導致監管缺位。

(八)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投入及經費保障不落實情況

27.不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28.不按規定保障安全監管及應急管理工作機構的正常工作經費;

29.不按要求為安全應急工作專職人員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九)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不力及落實不到位情況

30.當年內發生2起死亡1人一般非生產安全事故的;

31.當年內發生1起死亡1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32.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無人員死亡一般事故的;

33.發生事故後,未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34.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35.市縣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6.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位列全縣末三位的;

37.不按規定修訂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38.不按規定配備應急物資、裝備,影響應急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

39.被縣級以上暗訪督查組或市級以上媒體曝光通報,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給予黃牌警告,並責令書面檢查、扣減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分5-10分;同時對責任人視其情節給予誡勉,並按有關規定扣減當年個人綜合目標考核分值。

(一)因履職不到位,鄉鎮(街道)所轄行政區域年度內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2起及以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或被縣級有關部門查處3起及以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縣級部門所管理的行業(領域)年度內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5起及以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

(二)瞞報、漏報生產安全或自然災害事故的;

(三)因不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部署,一年內被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縣應急委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或被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市應急委通報批評1次以上的;

(四)當年發生一次死亡2人一般非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當年發生3起及以上死亡1人一般非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且有人員死亡一般事故的;

(五)因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2人的;

(六)發生一般事故後,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

(七)市縣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引發一般事故的;

(八)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位列全縣末三位,且發生一般事故的;

(九)經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縣應急委研究,其他需要給予黃牌警告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給予“一票否決”,並責令書面檢查、扣減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分20分;同時對責任人視其情節給予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並按有關規定扣減當年個人綜合目標考核分值。

(一)鄉鎮(街道)所轄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年度內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部門所管理的行業(領域)年度內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範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情況下,因應急預案不落實,防範救援措施不到位,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的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生產安全或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後,因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位列全縣末位,且分數在80分以下的;

(五)因履職不到位,鄉鎮(街道)所轄行政區域年度內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3起及以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或被縣級有關部門查處5起及以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縣級部門所管理的行業(領域)年度內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查處6起及以上非法生產、非法建設、非法經營的;

(六)因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年度內被縣委、縣政府或縣安委會、縣應急委通報3次或黃牌警告2次以上,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市應急委通報2次以上的;

(七)經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縣應急委研究,其他需要給予一票否決的。

第四章 問責權限及程序

第十條 對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縣級部門的一票否決,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執行;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扣減當年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分、黃牌警告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批准結果按規定抄送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目標辦、縣人社局備案。

第十一條 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對責任人給予約談、誡勉,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由縣級分管領導召集進行,並通知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目標辦參加;對責任人給予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由縣應急管理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後,由縣委組織部按規定和程序辦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縣紀委監委、縣目標辦、縣應急管理局、縣人社局。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由縣應急管理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後,由縣紀委監委按紀律法律規定和程序辦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縣委組織部、縣目標辦、縣應急管理局、縣人社局。涉及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書面誡勉事項的扣分,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意見報經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在通報文件或正式文書中明確扣減具體分值,並送縣紀委監委、縣目標辦會籤備案;涉及提醒談話或警示約談、談話誡勉事項的扣分,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意見報經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由縣級分管領導召集進行,並通知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目標辦參加,接受提醒談話或警示約談、談話誡勉的對象在談話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涉及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事項的扣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或自然災害事故的單位、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應追究法律責任的,由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問責調查處理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情況,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在做出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處理要製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問責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抄送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處理決定書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委、縣政府申請複核。在複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問責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問責結果運用應把握的原則

(一)對因履職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力,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正在積極整改的,首次問責原則上以縣級分管領導組織提醒談話為主,不扣減當年綜合目標考核分值,縣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參加;對因同一問題再次被問責處理的,由縣應急管理局按程序將問責結果抄送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目標辦,按規定扣減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分值。

(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扣分項目在當年綜合目標考核總分值中按百分制折算後直接扣分。

(三)扣減當年綜合目標考核分值的,原則上只扣減個人綜合目標考核分值。主要領導被扣分的,對所在單位按主要領導所扣分分值的1/5扣減單位總分。

(四)扣減當年綜合目標考核分值的,由縣應急管理局按程序提出明確的扣減具體分值,書面告知縣目標辦,並由縣目標辦在年終目標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

第十八條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問責年度內不得納入各級各類評先評優評獎,目標考核作降低一個等次處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取消評選各級各類表彰獎勵和晉職晉級資格,並對責任人予以問責。被黃牌警告的單位,問責年度內不得評選各級各類安全生產表彰獎勵,並對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年度內是指一個自然年內(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按《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指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自然災害事件按《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一般自然災害事件: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

大風和風暴潮、颱風、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災害及一般性生物災害。

(二)較大自然災害事件: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風和風暴潮、颱風、山體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災害,以及發生M≥5.0級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

(三)重大自然災害事件: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風和風暴潮、颱風、山體滑坡、水庫潰壩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50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的災害,以及發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緊急轉移安置人口0.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地震災害,連續燃燒72小時以上的森林火災和造成重大損失的生物災害。

(四)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件: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風和風暴潮、颱風、山體滑坡、水庫潰壩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以上的災害,以及發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需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0萬人以上的地震災害,面積超過1000公頃森林火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營山縣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營委〔2017〕24號)及《營山縣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營安委〔2018〕89號)同時廢止。(信息來源:營山縣人民政府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