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政策,助力社會組織戰“疫”

鼓勵社會組織積極作為

3月13日,民政部出臺了《關於民政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進一步在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積極作為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要抓實抓細疫情防控工作,部管社會組織要“繼續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頭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同時要“結合自身業務特點,積極為孤寡老人、困難兒童、重病重殘人員等困難群體提供援助、生活救助等服務,做好睏難群眾的防護工作。”

在推進有序復工復產工作方面,民政部要求部管社會組織“彈好鋼琴”。比如,志願服務組織要發揮社會工作的專業優勢,支持廣大社工、義工和志願者開展心理疏導、情緒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務。慈善組織要高效運轉,增強透明度,主動接受監督,讓每一份愛心善意都及時得到落實。

這些政策,助力社會組織戰“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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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戰“疫”同步進行的,是脫貧攻堅戰。如何在突發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戰下做好這一點?《通知》指出,部管社會組織應從4個方面發力,分別是貧困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動員更多慈善力量、發揮志願服務優勢與規範有序參與。

其中,“發揮志願服務優勢”方面指出,要為貧困人口提供生活幫扶、能力提升、權益保障、生計發展等社工專業服務,幫助貧困群眾轉變思想觀念、樹立脫貧信心、拓寬致富道路。

3月17日,民政部又印發《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疫情防控指引》的通知(簡稱《指引》),為志願者提出“十大指引”。

《指引》將“做好個人防護”放在第一位,強調了“不讓志願者帶病上崗、長時間高負荷服務,確保志願者身心健康”,同時還注重志願服務保障,規定“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些指引中,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堅持需求導向”,也就是說,志願服務不能流於形式主義,而是要結合自身能力去解決實際問題。因而,《指引》特別強調針對一線工作者及困難群體的實際需求提供志願服務,同時還特別注重志願者的專業技能,要求開展專業志願服務。

在提供便民服務方面,《指引》除了規定志願者“為出院患者及其家屬、結束留觀人員及其家屬、居家隔離人員及其家屬、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等開展與社區其他居民之間關係調適服務”,還強調了“倡導不排斥、不歧視的社區氛圍”。

促進社會組織平穩運行

此前本刊報道指出,在疫情衝擊下,社會組織普遍面臨“資金難”的問題。有關部門已注意到這點並制定了扶持政策。

早在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此通知時介紹:“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可減半徵收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湖北省可免徵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記者注意到,已有地方政府出臺措施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較早的是四川省成都市,發佈了“有效應對疫情促進社會組織正常運轉8條措施”,分別為:發放關愛慰問金、政策重點傾斜、據實推進項目執行、建立機構發展金制度、支持防疫相關項目實施、優化年度檢查程序、放寬年度檢查條件、延長到期證書時限。

這8條,可謂從資金到政策、從項目到年檢提供“全方位”呵護,甚至提出了頗具創新意識的“建立機構發展金制度”:全市民政領域社會組織扶持項目建立機構發展金制度,機構發展金可用於項目執行機構管理人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場地租金、辦公費、諮詢費等非限定性支出,總額不超過項目扶持資金總額的20%。2020年擬簽約實施的扶持項目,可按照不超過25%的比例設置項目機構發展金。

為更好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疫情後的社會服務工作,2020年度成都市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擬安排100萬元支持疫情後的健康關懷、防疫體系建設、醫務人員關懷等項目,可謂拿出“真金白銀”。

其後不久,四川省又出臺10條措施促進社會組織平穩運行。這些舉措與成都市有不少相同的地方,力度同樣很大,比如對於在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社會組織,在參與2020年度政府購買服務、評比表彰、稅收優惠、等級評估等工作時,同等條件優先考慮。

同期,廣西壯族自治區也出臺了7項措施幫助民政服務機構紓難解困,其中不乏對社會組織的支持。比如,在加大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扶持力度方面,對於受疫情影響暫停服務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站點,鼓勵各地給予運營方適當補助。對於受疫情影響暫停的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暫停期間的服務時長可在疫情結束後視情況予以補齊。

政府購買服務應加強

上海市一家社工機構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該機構已連續兩年承接所在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處於發展的上升期,然而受本次疫情影響,原本年初實施的社區服務項目被延後了,資金方面也有了壓力,“隨著對疫情全面控制的加強,我們希望政府加大購買服務力度。”

今年3月1日起,最新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開始施行。該《辦法》由財政部於去年11月發佈。

從根本上說,《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花錢買的是實效,因而評估十分重要。《辦法》規定“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以往,政府購買服務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現在,最長可以到3年,但這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預算有保障,二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

“隨著新政策的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會越來越規範。”前述機構負責人說,“疫情平息後,社區服務類項目的需求會增多,我們希望政府安排更多資金,讓社會組織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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