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4月起16種生活飲用水違法行為將受行政處罰

記者 翟詠雪 報道

晨報淄博3月31日訊 “針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不按規定配備淨化消毒設施、現制現售飲用水供水水質不達標、生產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件涉水產品等16種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明天,淄博市最新《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將有助於推動淄博市建立健全分工協作、運行規範、積極高效的生活飲用水監管體系,為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現行的《辦法》自2005年1月1日實施以來,近15年未作修改,已不適應當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形勢需要。”淄博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相關責任人表示,目前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已經作了修改或廢止,需要與其銜接;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業快速發展,監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淄博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形勢仍然嚴峻,需要政策扶持,加強監管;以及淄博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工作中積累了許多好的做法,需要通過法規固化下來。

《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主要規定了總則、衛生管理、應急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記者梳理發現,《辦法》具有以下十個特點。

特點一:細化了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供水單位的主體責任,解決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辦法》明確了市、區縣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細化了各相關部門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方面的具體職責。規定了供水單位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主體責任。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大部分村莊飲水安全形勢嚴峻,既是民生短板,也是脫貧攻堅重點任務之一,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公共供水事業投入,提升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推進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優先發展農村規模化集中式供水。”

為保障各項管理制度落地落實,建立了部門之間執法聯動、信息共享制度,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水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共同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特點二:加強了對供水單位市場準入的管理,解決工商登記率低的問題。對於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單位,規定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活飲用水生產、經營。對於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規定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採取事後備案方式進行監管。

特點三:明確了供水單位供水衛生要求,重點解決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問題。為確保供水水質達標,《辦法》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以及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明確提出了供水衛生要求。關於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要求,在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許多村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由於村集體經濟薄弱無法做到,為此設定了例外性規定,規定達不到要求的村莊,“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進行水質檢驗。對於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無力委託檢驗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特點四:規範了現制現售飲用水設施的安裝和管理,解決設備安裝、維護和管理無序,濾芯更換不及時的問題。

近年來,淄博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業快速發展,由於國家、省對此未作相關規定,監管上存在法律空白。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設備安裝、維護和管理無序,濾芯更換不及時、市民投訴多等問題,《辦法》對現售飲用水設備的選址、設計、安裝、原水使用、水處理材料更換、出水水質檢測、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專門作出了相應規定。

特點五:明確了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主體責任和衛鍵部門的監管責任,解決水質不達標的問題。

為確保水質達標,首先,《辦法》明確了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以及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在水質檢測方面的主體責任,要求其按時向衛健部門報送水質檢測報告;其次,明確規定衛健部門應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管,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特點六:加強了對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的管理,解決生活飲用水二次汙染的問題。

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涉水產品,同樣會對生活飲用水造成汙染。《辦法》從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層層把關。首先,加強市場準入監管,規定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生產和銷售涉水產品;其次,加強經營監管,規定涉水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制度,查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再次,加強使用監管,規定供水單位在購買涉水產品、消毒產品時,應查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許可證件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並記錄產品名稱、購入渠道、數量等有關信息。

特點七:明確規定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康查體、衛生培訓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生活飲用水的各項管理措施落地落實。

《辦法》規定,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人員,應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相關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或者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工作。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崗前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培訓。針對南部山區小型集中式供水村莊集體經濟困難、無力培訓供管水人員的狀況,《辦法》規定:“水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生活飲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培訓所需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另外,《辦法》還對供水單位建立衛生管理檔案作了規定。

特點八:對應急管理作出規範,明確發生汙染事件時的處置措施。

《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汙染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衛健、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機制,並按各自職責對汙染事件調查處置。發生汙染事件時,衛健部門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置;對於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應啟動供水保障預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被責令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恢復供水前應當查明原因,消除衛生安全隱患,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同時,還規定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汙染事件和處置情況信息。

特點九:對水質淨化處理設施、消毒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建設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水質淨化處理設施、消毒設施和其他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特點十:根據上位法規定和淄博實際,針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不按規定配備淨化消毒設施、現制現售飲用水供水水質不達標、生產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件涉水產品等16種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

此外,《辦法》對幾個重點問題作了明確設定。

一是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監督管理生活飲用水衛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對此,《辦法》是這樣規定的:《辦法》細化了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供水單位的主體責任,解決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明確了市、區縣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第二十七條細化了各相關部門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方面的具體職責;第五條規定了供水單位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主體責任。為保障各項管理制度落地落實,建立了部門之間執法聯動、信息共享制度,《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水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共同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二是通過政策扶持解決生活飲用水城鄉發展不均衡問題。

淄博生活飲用水存在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問題,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形勢仍然嚴峻,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作了如下具體規定,進行政策扶持: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大部分村莊飲水安全形勢嚴峻,既是民生短板,也是脫貧攻堅重點任務之一,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進行了制度設計。《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公共供水事業投入,提升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推進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優先發展農村規模化集中式供水。”

針對南部山區小型集中式供水村莊集體經濟困難、無力培訓供管水人員的狀況,《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水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生活飲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培訓所需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上述規定落地落實後,基本能解決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大部分村莊飲水安全問題。

三是填補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監管空白。

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與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因此,水質是否達標至關重要,對此,《辦法》做了如下規定:為確保水質達標,讓廣大人民群眾喝上放心水,首先,是《辦法》明確了供水單位供水衛生要求,重點解決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問題。《辦法》第八、九、十條,對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以及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明確提出了供水衛生要求。第八條第三項關於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要求,在農村特別是南部山區許多村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由於村集體經濟薄弱無法做到,為此設定了例外性規定,《辦法》第八條規定達不到要求的村莊,“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進行水質檢驗。對於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無力委託檢驗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其次,《辦法》還明確了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主體責任和衛鍵部門的監管責任。第十四條規定了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以及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在水質檢測方面的主體責任,要求其按時向衛健部門報送水質檢測報告;第二十六條規定了衛健部門應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管,定期對水質進行抽檢。

四是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進行規範。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業是近幾年新興發展的新業態,在監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為加強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的監管,《辦法》作了如下具體規定:近年來,淄博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業快速發展,由於國家、省對此未作相關規定,監管上存在法律空白。

首先,《辦法》明確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對於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採取事後備案的方式進行監管,《辦法》第七條規定:“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於設備投入經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設備安裝、維護和管理無序,濾芯更換不及時、市民投訴多等問題,《辦法》第十一至十三條對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的選址、設計、安裝、原水使用、水處理材料更換、出水水質檢測、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專門作出了相應規定。再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為增強執行剛性,《辦法》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供應的飲用水水質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衛生規範;設備選址、設計、安裝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違反物業管理規定;設備安裝不符合衛生要求;未辦理用水開戶手續,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轉供水;未及時公示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

今天,淄博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與張店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局在張店區義務小商品廣場聯合舉行宣傳活動,正式啟動淄博市2020年度生活飲用水地方性法規宣傳工作。

淄博:4月起16种生活饮用水违法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活動現場,工作人員向市民發放宣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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