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綏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潘某飛涉嫌搶劫案,日前,經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潘某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冒充人民警察,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劫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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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04:41:17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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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冒充人民警察,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劫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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