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公益訴訟】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近日,營山縣檢察院提起食品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鄧某、郭某、何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營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營山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德強、任專祥等人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職務。

【公益訴訟】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經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鄧某、郭某開始在營山縣經營一餐飲店,僱請被告人何某當廚師,主營火鍋蛙、魚頭。鄧某擔任該店負責人,郭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2019年7月,鄧某、郭某為降低成本、提升味道,指使廚師何某回收餐後廢棄油脂,提煉製作“老油”作為鍋底原料,再銷售給顧客食用。

【公益訴訟】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營山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鄧某、郭某、何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其違法使用回收油製作鍋底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不僅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其銷售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侵害危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鄧某、郭某、何某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公益訴訟】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2020年3月,營山縣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某、郭某、何某八個月、九個月、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一年,並分別處罰金1.5萬、2萬、1萬元。被告人鄧某、郭某、何某向公益訴訟起訴人營山縣檢察院支付其經營額十倍賠償金137276元,並在省級媒體上就其違法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官說法

【公益訴訟】餐飲店主偷用“老油”省成本 營山檢察提起刑附民公益訴訟追責

火鍋店用“老油”違法嗎?

往火鍋裡面加“老油”不僅違法,而且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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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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