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是乾貨!疫情中與普通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次都說清楚了


導語


長安君(ID:changan-j):疫情防控期間,一些平時不常見的問題紛紛接踵而至。這些涉疫情問題背後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引起您的注意?又有哪些直接影響我們每個人?


為幫助醫務工作者、政法工作者、網格員、一線防控人員及廣大群眾撫平因疫情帶來的心理創傷、恢復抗擊疫情的信心,3月26日,中國心理衛生協會攜手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法制日報社等單位舉辦了第三期遠程心理健康系列培訓講座。貿易仲裁委資深仲裁員、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著名律師張起淮就疫情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講解。今天長安君帶您一起回顧五方面重點內容。


案例1

認為社區無權對居民

進行隔離,屢屢投訴


疫情期間,張女士所在的北京某小區實施封閉管理,居民需要持出入證進入社區,且必須測量體溫。針對外地返京的居民,還需聯繫社區自行居家隔離14天。同時,該小區不允許外賣、快遞進出。但張女士不願意配合社區管理,認為社區無權對他們進行隔離,封閉管理給她的出行、生活起居等造成很多不便,甚至屢屢投訴其權利遭到諸多限制。


全是乾貨!疫情中與普通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次都說清楚了


相關法律規定


·疫情期間執行小區封閉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據?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居民委員會對小區執行封閉管理有法律依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必要時可以採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


·疫情期間誰有權對小區採取封閉管理措施?


疫情期間,有權決定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負責執行政府命令、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措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


·誰有權解除疫情期間的緊急措施?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作出採取緊急措施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並宣佈。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案例2

外籍人士不配合

我國防控措施,限期離境!


3月14日,澳大利亞籍梁女士由首都國際機場入境進京。3月15日下午,本應在租住地居家隔離14天的梁女士,未戴口罩在小區內跑步,社區衛生防疫工作人員發現後對其進行勸阻,但其情緒激動,拒不配合,大喊“叫你們領導來”“走開”“救命”“騷擾”。梁女士的行為在網絡上曝光後,引發社會關注。3月17日,梁女士所在公司發佈聲明,對其做出了辭退處理。3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決定依法註銷梁女士工作類居留許可、限期離境。


全是乾貨!疫情中與普通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次都說清楚了


相關法律規定


·出入境管理部門對梁女士的處理是否有法律依據?


因梁女士已被其所在公司辭退,不再符合工作類居留許可證件的簽發條件,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相關處理,具有法律依據。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簽發後發現持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佈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疫情期間不配合我國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員將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第一,行政責任。對於疫情期間不配合疫情防控、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外籍入境人員,可依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第二,刑事責任。疫情期間入境人員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疫情期間,境外歸國人員隔離費用由誰承擔?


境外歸國人員,均應轉送至集中觀察點進行14天醫學觀察,費用自理。

境外歸國人員新冠肺炎輸入病例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個人不需要負擔相關費用;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則上由患者個人負擔。經認定的困難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案例3

恐慌疫情不願

返崗,勸導無效可解約


王某、李某、楊某某是某家庭房產中介員工,疫情期間王某被認定為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需被集中隔離。在此期間,該家庭房產中介依照法律和當地政策逐漸恢復正常營業,但王某卻無法返崗。由於李某和王某有過密切接觸也被要求進行隔離。李某與該家庭房產中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年,該合同於2020年3月1日到期。該家庭房產中介欲在2020年3月1日正式終止與李某的勞動關係。2020年3月3日,李某因個人原因拒絕繼續隔離,並與防疫人員產生爭執,對防疫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單位正式復工後,楊某某因對於疫情過度恐慌不願返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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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王某隔離期間的工資報酬?


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視同王某在隔離期間提供正常勞動,需向王某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不可以終止。根據人社部有關通知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不願復工的楊某某,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楊某某,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其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個人主觀原因等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勞動關係。


根據人社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用人單位能否因李某拒絕配合檢疫、治療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李某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的行為情節較輕,尚未構成犯罪,但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4

租住房屋因疫情

沒熱水,能退租退錢嗎?


2018年4月21日,宋某租賃了吳某某位於四川成都青羊區的一處公寓房屋,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600元,半年支付一次。2020年1月25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樓棟停業,導致宋某無熱水使用,給其正常居住帶來不便。宋某認為新冠肺炎疫情繫不可抗力,要求吳某某減免房屋租金,雙方協商未果,後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吳某某退還2020年1月21日至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共計10400元。


全是乾貨!疫情中與普通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次都說清楚了


相關法律規定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合《民法總則》等法律法規中對於不可抗力的定義分析,新冠肺炎疫情應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雖屬於不可抗力,但其不應成為不履行所有合同的擋箭牌,合同中的主體能否以新冠肺炎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或解除合同,要結合因疫情的影響、政府採取的防控措施在具體合同中造成的履約障礙程度和該不可抗力與履約不能之間的因果關係來分析。


·能否以新冠肺炎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要考慮什麼因素?


宋某能否解除合同需考慮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導致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面對疫情期間的租賃糾紛,以宋某為代表的承租方該如何應對?


第一,保存證據、友好協商。第二,及時通知出租方並提交相應證明。第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第四,簽署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前審慎評估履約風險。


案例5

造謠武漢人員

離漢復工,涉嫌犯罪!


2月27日,天津市寧河區公安機關發現42歲的郭某某在微信群中發佈了一條“武漢籍人員離漢抵達寧河復工”的不實信息,該信息在網絡上迅速傳播並造成惡劣影響。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迅速將郭某某查獲。經訊問,郭某某對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月28日,郭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全是乾貨!疫情中與普通人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這次都說清楚了


相關法律規定


·本案中的郭某某觸犯了刑法中的什麼罪名?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有哪些?


郭某某在信息網絡上故意編造或傳播虛假疫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郭某某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如造成嚴重後果,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播網絡謠言除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外,編造、傳播謠言者還可能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第一,行政責任。行為人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的行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譽權等合法權益,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等相關規定,編造、傳播謠言者可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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