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開庭,疫情期間還有多少人靠口罩獲取不義之財

3月26日,知名連鎖企業康佰馨大藥房涉嫌銷售假冒口罩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北京三級法院首次線下開庭審案,庭審各方均在嚴密的防護措施下參與庭審。

值得關注的是,此案發生於疫情防控期,涉案金額高達400萬,檢察機關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了3名被告人,其中第一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康佰馨)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東。

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開庭,疫情期間還有多少人靠口罩獲取不義之財

檢方指控,李東等3人在購買口罩時,未能前往核實生產廠房情況,未能查看3M授權委託書,且在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的情況下,拿到相比貨值較高的差價,通過銷售獲得較高利益,由此推定3人未盡到注意義務,應當明知貨物是偽劣產品。

在量刑建議書中,檢察機關認為,第一被告人李東的犯罪行為無從重或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

當日庭審持續近4小時,未當庭宣判。

疫情當下,保護好自己的健康是每個人的“必修課”。在必須要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情況下,帶好口罩,做好必要的防護已經成為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口罩已經從2020年最火的年貨變成了我們生活中的必要物資。

正是這樣的現狀,讓那些不法分子利慾薰心,利用國難“發財”。除了知名連鎖企業康佰馨大藥房涉嫌銷售假冒口罩案之外,在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等犯罪。

01、疫情期間虛構銷售口罩詐騙財物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間,被告人趙某某謊稱其有穩定的醫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來源,通過微信兜售口罩,將收到的貨款用於網絡賭博揮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時,趙某某採取給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隨後變更手機號碼、微信等聯繫方式,使被害人無法與其聯繫。趙某某採取上述手段先後騙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計34.18萬餘元。

02、裁判結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式,利用網絡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趙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銷售疫情防護用品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於2020年2月25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相關案例,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的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並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餘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03、律師提示

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開庭,疫情期間還有多少人靠口罩獲取不義之財

對於趙某某與應某某的詐騙行為,王娜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後,王娜律師提示廣大朋友們,2020年的口罩,真的不是你想碰就能碰。疫情期間,口罩這樣的必須品,建議大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對朋友圈及其他社交平臺發佈的信息一定要進行甄別,切勿向陌生人隨意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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