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依法防疫 全民普法

全民普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問答

1.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對妨害疫情防控,不服從、

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決定

、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

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4.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

疑似感染者和處於隔離觀察期

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

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5.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

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6.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

有什麼法律後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處罰。

7.在疫情防控期間,

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

佔用公私財物,

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處罰。帶頭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按照聚眾哄搶罪處罰;哄搶疫情防控物資的,從重處罰。聚眾“打砸搶”,致人傷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8.在疫情防控期間,

採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

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

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

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

情節嚴重的,

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9.在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

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物品,

有什麼法律後果?

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依照《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予以行政處罰。


10.製售假冒偽劣口罩、

防護服以及假藥、劣藥的,

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處罰。患者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該醫療器材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

11.以預防、控制疫情名義進行詐騙的,

如何處理?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詐騙罪處罰。

12.疫情期間盜竊物資的,

如何處理?

盜竊疫情防控物資,或者趁人之危盜竊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患者(疑似患者)、隔離人員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13.貪汙、侵佔用於預防、

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

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

如何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等規定,分別按照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從重處罰。挪用用於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處罰。

14.隨意處置防護用品、器材、

藥品、生活醫療垃圾以及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

是否觸犯刑法?

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防護用品、器材、藥品、生活醫療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從重處罰。

15.非法收購、運輸、

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如何處理?

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從重處罰。

17. 鴿、兔等是否屬於

禁止食用範圍?

對於鴿、兔等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人工飼養的動物,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可以食用,但要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

18.可以繼續食用河鮮、

海鮮等水生野生動物嗎?

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但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

19.因密切接觸感染者被隔離不能上班,

企業能辭退嗎?

根據人社部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0.在疫情防控期間,

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21. 疫情防控期間,對孕期、

哺乳期女職工有特殊的用工保護嗎?

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要結合實際協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22.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

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

勞動者(含死亡勞動者近親屬)

能否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人社部相關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3.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

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信息?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24.因疫情影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

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當事人可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情形,積極協商,採取順延期限、調整價格、減少收費、分擔損失等形式繼續履行合同。

25.因疫情影響無法行使民事訴訟權利,

如何處理?

因受疫情影響,部分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存在困難,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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