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範|企業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以及相應的操作建議

肺炎防治須知:

1、居家隔離,減少外出,就是最好的防護。

2、人人皆防線,少出門、不扎堆就是做貢獻。

3、百姓支援政府打贏肺炎疫情最好方式是居家少出門。

4、加強防控,一起加油。眾志成城,抗擊疫情。

風險防範|企業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以及相應的操作建議

本文我們來討論因疫情的影響,企業作為出賣人是否可以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問題。

企業希望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是原材料價格上漲,二是用工成本上漲,三是物流成本上漲,四是提高產品價格彌補企業的其他虧損,五是產品短缺,市場的行情看漲。

對於前三種情況卻因疫情造成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通縮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以後,全面履行之前因不可歸咎於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難以成立的基礎或者環境發生了當事人預想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按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是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應包括以下構成要件

一是因發生不可預見且不可歸咎於當事人的原因,二是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的,三是該原因是在簽訂合同之後履行合同之前發生的,四是如果繼續履行將顯示公平或者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風險防範|企業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以及相應的操作建議

如果企業具體的買賣合同符合以上情況,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比如在發生疫情前企業定義一份產品銷售合同。你也根據當時的原材料價格以及用工成本核算出該產品的售價,作為合同價款,但疫情發生以後原材料價格突漲,用工成本提升,如企業還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銷售產品就會產生鉅額虧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尚沒有關於情勢變更的明文規定,該原則旨在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意見或者是具體的司法判決中有相關的期限,比如最高院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及最高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都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把握的較為嚴格,當事人應謹慎適用該原則。

對於第4種情況,如果企業採購的原材料價格並未大幅度的上漲,企業用工成本也未明顯的上升,企業單方面提高合同約定的產品價格只是為了彌補企業其他虧損,該種操作就並不可取,也極易造成合同違約。

對於第5種情況,如果企業世界本次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企業不僅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企業,想提高產品銷售價格,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降低法律風險?

一是收集企業原材料採購價格明顯上漲,用工成本明顯上漲以及其他生產成本明顯上漲的證據,二是向買受人及時發出,因情勢變更造成產品成本上漲,需調整合同價格的洽商函,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該函應留存有效的送達證據,三是儘量與買受人協商簽訂變更價格的補充協議,四是如果買受人不同意調整價格,企業可以情勢變更為由提起訴訟或者是仲裁,請求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依據公平原則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或者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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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範|企業提高產品的銷售價格以及相應的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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