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態度】精密的司法和“可抵達”的善意

作者:金磊 (蘇州市檢察院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辦公室副主任)

【態度】精密的司法和“可抵達”的善意


隨著司法由粗放向精密化的持續轉型,“司法善意”逐漸成為司法決策的一項重要考量指標。循著天津氣槍案、藥神案、崑山反殺案等一系列熱點案件的蹤跡,能明顯感知,當下的司法辦案,正迅速脫離“就案辦案”“機械司法”的低端軌道,躍升到了更高層次

【態度】精密的司法和“可抵達”的善意


辦案中,司法者們已經開始習慣綜合考量天理、國法和人情等各種因素,通過個案向社會傳遞司法態度和價值。

用充滿“善意”的司法呵護社會的“善意”。“司法善意”看不見,摸不著,它到底是什麼?對司法者來說,司法善意,意味著要考慮得更多更深,工作要做得更細更實。這樣解釋還是不得要領,我們換個角度來說。

首先,司法善意應該有一種同理心,懂得“換位”。“治理之道,莫要於安民;安民之道,在於察其疾苦”。長期的法律職業,可能會讓辦案人變得冷漠。冰冷的罪名、冰冷的名字、冰冷的故事,恰好出現在了案卷冰冷的某一頁。這些元素出現在辦案人的世界裡,可能不會引起他們內心哪怕一丁點波瀾。但“司法善意”的內涵是,所有這些,決不僅僅是承辦人案頭一個個冷冰冰的卷宗,司法者要把每個出現在案卷裡的名字當成鮮活的生命,用心體悟他們的遭遇和情緒,要考慮到案件背後複雜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特別是刑事案件或者申訴案件,一個案件,可能就是一段悲傷的故事,一個悲傷的真相。辦案人要試著走進他們的世界,感同身受。這是“司法善意”發酵的基礎。

司法善意,也需要一種謙抑心,要“知止”。“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司法者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應保持基本的謹慎與剋制,剋制一味地入刑、一味“重刑主義”的衝動。當前在涉民營企業的案件中,檢察機關對少捕慎訴理念的貫徹就體現出司法的應時和“知止”。“刑法無法也不應被期待無所不能”。有時候,司法者要學會“放下”和“缺位”。因為有些社會關係,完全可以在刑法不參與或適度參與的情況下,自動實現自洽的優化調整。在謙抑性原則之下,注重社會關係的修復,以及對可持續發展的長遠考量,都顯現出一個成熟司法者的人文情懷和司法溫度。

司法善意,當然並不是一味的輕緩,不能沒有“原則”。司法善意必須有標準和限度,否則可能造成另一種“惡”。司法者必須堅持法律底線,恪守客觀公正,遵循司法良知。對待社會一致譴責的惡,“司法善意”其實就是勇敢說“不”。這體現出對社會的責任,對主流價值的“附和”。比如面對如正當防衛的施暴者,堅定“法不向不法讓步”,用鮮明的司法立場,捍衛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等積極價值。

【態度】精密的司法和“可抵達”的善意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如果每一個司法者都能保持職業的良善,竭盡所能讓善意“抵達”,使它變得具象和可感。這時候,我相信,很多當事人都能體會和明瞭“司法善意”的真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