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非法佔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4種非法佔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一、非法佔地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非法佔用土地是最常見的土地資源違法行為之一。

未經批准或者以欺騙手段非法佔用非農業建設用地的行為,非法佔地主要有四種形式:

1、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擅自佔用土地建設的。

2、利用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文件佔用土地建設,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佔用土地建設雖然辦理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都是通過欺詐手段進行的,不合法,因此也屬於非法佔用。例如,一些村民擁有宅基地,但隱瞞情況,與村幹部頒發無宅基地證書,騙取批准新宅基地。

3、少批准多佔用,主要是指佔用的土地超過批准的土地面積,而多佔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非法佔用。

4、其他形式的違法佔地,以依法收回批准或者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其他形式非法佔用土地的,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論處;對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拒不歸還的;逾期不歸還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改建、擴建等。

二、違法佔地需承擔的責任

1、倒賣土地使用權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對於那些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農業土地建設用地的,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非法轉讓土地應當限期拆除,並讓土地應當恢復到其原始狀態,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違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導致土地沙漠化、鹽漬化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農村村民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房子或通過欺詐手段獲得批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返非法佔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4種非法佔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3、用地單位拒不復墾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4、非法佔地(少批多佔,未批先佔,以租代徵)

未經許可或批准欺騙的方式非法佔領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農業土地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沒收非法佔用的新建房屋和其他設施用地,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土地佔用數量(少批多佔),佔用的土地多的那部分視為非法佔用土地。

未批先佔,少批多佔,以租代徵等形式佔地都屬於非法佔地。

5、越權審批

無權批准的徵收和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的批准,或違反法律的規定佔用土地的批准的,批准文件無效,未經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批准,擅自直接徵收、使用土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種非法佔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形!需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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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截留徵地補償款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濫用職權、翫忽職守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照土地管理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上級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行政處分。

非法佔地行為的表現形式或多或少,而且對於不同方式行為,需要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和不同,也有一些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例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對土地的審批、使用管理中,存在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將按具體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轉自行政法律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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