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加班到10點,第二天還要求早上九點到公司,合理合法嗎?

朱無銘


沒有啥合理合法,公司就是公司,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你的存在是為了更好的給公司賺錢,或者給公司提供某些方面的便利。而且員工就是員工,員工不服從公司就會被開除掉。但是若公司可以不關注員工的心理,最多是個別員工離職。就算是員工離職了,公司也能用極短的時間招聘新人來補上這個空位。所以員工想要在公司有話語權,除非你具有你的核心競爭力,你的核心競爭力就是你能夠向公司提要求的籌碼,因為你的核心競爭力是不可替代或極難的。


精緻的海綿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題主的這個問題所涉及的單位做法是否合法?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單位的正常作息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單位實行的是什麼樣的“工時制度”?如果單位是依法實行的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不時制,則無法確定單位做法是否違法。

第二,加班到10點是否已經超過3小時?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員工的下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這點很關鍵。如果自下班時間開始算起,加班時間沒有超過3小時,則單位的做法不算違法。

再來說說是否合理?

像題主這類的情況,就拿本人來說,這樣的工作時間已經成為了“家常便飯”,有時晚上接待客戶,應酬到凌晨1、2點鐘,第二天照常8點半到公司,有啥子法?個人認為加班到晚上10點,第2天早上9點上班已經是很幸福的工作狀態了。


人力資源Jack


《勞動法》中對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有一定的規定,一般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一、勞動法對上班時間規定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法定工作日是多少天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第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一般勞動者都是標準工時制,也就是說平均每天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每週工作的時間則不能超過44個小時。若單位有需要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話,其實也是允許的,當然一般情況下員工對加班安排也是有拒絕的權利。


隨心一路前行


你是沒吃過苦瓜,以為自己最苦啊。按你節奏加班,轉天早晨應該上班8點。我們這一直是這樣的,你樂意幹嘛,你不樂意後面排隊來的有的是,頭兒就是這麼說的。


飛快想環遊中國


勞動法規定,工作日加班最多不能超出3小時。另外從情理上來講,加班到半夜,肯定影響休息,即便正常上班也會影響工作效率。無論是從考慮員工健康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工作效率角度出發,都不應當讓員工正常上班,適當的休息是應該的。

但是,這裡面出現的問題只有超時加班。排除這個超時加班以外,第二天正常上班的要求是合法的,如果你不去的話會按曠工或者遲到從處罰吧。


天天有魚吃


頭天晚上加了班,第二天肯定要按正常時間上班,要不加班就失去了意義,公司作息時間也亂了套…!假如自己覺得不合理,有違法行為,你可以選擇不幹或者將公司提起法律訴訟


嘉州黑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玩轉秦皇島


這個要看你去怎麼想了,作為員工角度感覺工作時間太長,如果工資方面有所增長還是可以的,這就合情理,現在疫情期間,企業有難處需要做出工作量來維持,如果每天都這樣,工資又不長,那是不合法的。


民間小路哥


合法而不合理。次數多了沒人給這公司賣命了。

首先加班是額外工作,沒有規定加班了正常工作可以推遲,所以不能影響正常工作。

但是正常情況下,加班太晚會影響個人休息和第二天工作的質量,一半老闆會說第二天晚到一點沒關係。偶爾一次或者第二天有事也就算了,如果老這樣,說明老闆挺坑人的。


常識月夜叔


給錢就合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