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查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以及党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相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根据相关法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以及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施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劣防护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损害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破坏农业生产的涉农犯罪,努力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监检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税收征管等领域的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确保各项援企、稳岗、扩就业的政策得到切实落实。

二、强化对涉市场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受理、审查市场主体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申诉、控告,及时监督纠正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及时甄别、监督纠正侵犯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的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申诉案件,依法监督纠正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执行违法行为。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防止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市场主体声誉的违法行为发生。依法妥善办理涉及税收征管、工伤认定等行政申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综合运用调处手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加强对涉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予以纠正。

三、依法稳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依法规范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保障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领域案件中,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配合行政机关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出发,依法落实相关政策,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行为。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降低税费负担、用地成本的相关政策,既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探索在安全生产等领域拓展监督范围,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防疫和安全生产措施,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四、正确区分法律政策界限。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发放工资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申报资料有瑕疵与故意骗取贷款或政府财政补贴的界限,在办理支持复工复产事务过程中已尽注意义务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界限。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尤其是因疫情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根据相关主体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等,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

五、慎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准确把握起诉条件。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对相关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对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的,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已被逮捕的,逐案逐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依法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生产经营活动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为当事人提供适当便利方式。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综合考虑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对需要起诉的,发挥量刑建议作用,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适用缓刑。

六、慎重处置市场主体涉案财产。加强案件审查,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市场主体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市场主体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加强对财产性强制措施,以及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的违法情形;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及时追缴、发还涉案财产,防止因强制措施适用不得当、财产返还不及时而导致市场主体资金链、物流链、产业链中断的情况发生。

七、优化办案方式方法。建立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努力做到案件“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建立涉企案件优先办理机制,科学合理调配力量,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推动建立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提审、视频庭审等方式进行,最大限度提高办案效率。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速裁或简易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新闻发布审核机制,慎重选择发布时机和内容,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的声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结合依法办案、以案释法、法律文书说理,深入分析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漏洞,通过检察建议,帮助和促进市场主体加强合法合规管理,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法律红线,防范法律风险。适时发布检察业务数据和典型案例,从相关案件的新动向、新特征、新手段等方面进行预警提醒,帮助市场主体加强预防。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努力实现“办理一案,促进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九、积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室等平台作用,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市场主体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或结果答复,确保相关诉求得到及时受理和办理。注重涉案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当事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开展司法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加强与外省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为湖北企业、产品及务工人员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法律服务。

十、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商会的沟通联络,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风险预警防范、案件联动调解等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推动相关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效。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建立完善“检律衔接”平台机制,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异地阅卷等便利,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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