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農字〔2020〕101號

各有關市、縣、自治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17〕2號)、《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海洋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7〕227號)以及《海南省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實施方案》(瓊海漁辦〔2017〕129號)等文件要求,我省沿海各市、縣(區)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漁民、漁民合作社和漁業企業申報減船補助資金,全面開展本轄區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工作,但因受到入庫換證及機構改革影響,全省減船轉產項目推進緩慢,截至目前僅完成農業農村部下達我省總減船任務的36%。

2020年是減船轉產項目實施的最後一年,為加快推進項目實施,規範項目申報審核,確保補助資金安全,圓滿完成農業農村部下達我省的減船轉產總任務指標,現將減船轉產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請各有關市縣高度重視,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根據本轄區減船轉產工作進度,特別是減船轉產工作進展緩慢和零進展的市縣,要結合本轄區具體情況,研究落實舉措,加快推進本轄區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工作,確保按時完成省政府下達各市縣2015-2020年度減船轉產任務。

二、減船轉產項目不再區分“編內”漁船和“編外”漁船,補助標準按照農業農村部標準執行,統一為5000元/千瓦。

三、購置後不滿5年的漁船不能申請減船轉產補助資金,時間以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簽發日期計算。

四、漁業企業、漁業合作社一旦申請減船轉產,將不能再辦理漁船購置和製造業務,但可以辦理漁船轉讓過戶業務,逐步壓減捕撈漁船規模,直至徹底退出捕撈業。

五、優先受理審核入庫換證前我省納入“雙控”漁船管理的漁船和小型漁船,在指標空餘的情況下再受理審核以“編外”漁船入庫的大中型漁船;優先受理審核傳統漁民的漁船。

六、小型漁船減船任務指標必須嚴格把關,不得超過《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海洋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實施意見》確定的各市縣小型漁船減船任務指標。

七、已享受減船轉產補助資金的漁船所有人購置或購置並更新改造漁船繼續從事捕撈業的,各市縣要負責追回減船轉產補助資金。

八、各市縣要做好解釋工作,避免發生群眾上訪事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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