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以告狀纏訪相要挾,如此“致富”要不得!

因懷疑他人在村中散發傳單辱罵自己及家人,兩村民以告狀相要挾,敲詐他人8萬元。近日,合陽縣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鄭某和趙某提起公訴。

【以案說法】以告狀纏訪相要挾,如此“致富”要不得!

案情回顧

【以案說法】以告狀纏訪相要挾,如此“致富”要不得!

2014年元旦前後,鄭某和趙某發現村中巷道中散落大量辱罵他們及其親屬的傳單,二人懷疑是與他們有矛盾的同村村民白某所為。因白某是國家公職人員,鄭某和趙某經商量決定向白某的工作單位舉報其個人問題,迫使其妥協認錯,並以此達到向白某敲詐勒索錢財的目的。

隨後鄭某和趙某便蒐集、羅列出10餘條關於白某的“罪狀”,並打印成舉報材料多次到白某的工作單位縣組織部、縣紀檢委進行舉報,致使白某被單位談話批評,並暫停工作,影響了白某正常的工作、家庭生活。為了澄清誤會、化解矛盾,白某多次託人找鄭某、趙某二人協商談判。在白某“賠付”8萬元後,鄭、找二人撤回了舉報材料。

法律鏈接

【以案說法】以告狀纏訪相要挾,如此“致富”要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陝西省規定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3000元、4萬元、40萬元分別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檢察官提示

【以案說法】以告狀纏訪相要挾,如此“致富”要不得!

鄭某和趙某利用上訪告狀的手段要挾他人索要錢財,如此的“致富”手段確實要不得!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發財致富要憑真本事,任何採用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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