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子女廁所強姦16歲學生,遭到反抗捂嘴致其死亡,能否死刑?

案例】王某(男,高三學生)學習成績不好,年級單數第一,挨批已經習慣,沒事經常上網瀏覽黃色網站,一個月以來其下完晚自習後躲進女廁所裡打飛機。某日夜自習後11點半,王某一個人又躲進女廁所,準備打飛機,沒想到隔壁突然來了一個女學生朱某(16歲)上廁所,王某此時感覺四下無人,色迷心竅的他打開門對小便完的朱某實施強姦,朱某開始不敢反抗,但是突然覺察有人走進來上廁所,於是叫了一聲,王某聽她這一叫,用手狠狠地捂住朱某的嘴巴,等了好久朱某徹底窒息後,王某從女廁所倉皇逃走,後來經過屍檢顯示:朱某系窒息當場死亡。

17歲男子女廁所強姦16歲學生,遭到反抗捂嘴致其死亡,能否死刑?

王某辯解:我當時並沒有想殺她,但是她一直叫,我不得不捂她的嘴。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的強姦行為構成強姦罪未遂:屬於在公共場合的情節加重犯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王某壓制朱某的反抗,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本身構成強姦罪,但是因為朱某喊叫,未能完成,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應屬“未遂”,其構成強姦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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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廁所,因為隨時有人進入,在法律上屬於“公共場所”,因此王某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應判處10年有期以上、無期或者死刑。

因此王某強姦的行為構成強姦未遂(結果加重犯),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實施的是對朱某捂嘴的行為,儘管王某辯解他不想殺朱某,只是因為無奈,但是作為一個正常人,都知道長時間捂住別人的嘴,可以造成對方死亡,從這個意義上講,王某無疑具有殺害朱某的故意,而朱某確實發生了死亡的結果,所以王某構成

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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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因為王某並不是強姦的行為致人死亡,所以不是強姦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對王某不得適用死刑

《刑法》第49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無論犯多大罪,都不應當使用死刑,大家注意也不適用死刑緩刑2年執行,因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並不是獨立的刑種。

結語:一個花季少女朱某就這樣走了,對王某應該給予最嚴厲的處罰,這樣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判處無期徒刑。17歲判處無期徒刑,雖然性命尚在,但是他的人生已經完全被改寫,這是咎由自取。你的人生只是被改寫而已,而別人的人生都已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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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的啟示:加強未成年生理教育和清除網絡色情信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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