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江:擅自經營大鯢遭處罰

四川省南江縣徐某在未辦理《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也並未取得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專用標識的情況下,擅自經營銷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鯢(娃娃魚),日前被南江縣市場監管局從重處罰。

今年2月24日,南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徐某經營的南江縣南江鎮海佬海鮮經營部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鮮活水產品,銷售的水產品品類有“大鯢”。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其銷售的“大鯢”涉嫌未取得相關經營利用許可和專用標識。經營場所內存放的待售的“大鯢”活體、死體8條,共計16.5公斤,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存放的上述“大鯢”採取了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於當日報經局領導批准立案。

據徐某稱,他於今年1月從陝西漢中城固縣大鯢養殖場進購了鮮活“大鯢”15條,淨含量為34公斤,進購單價為100元每公斤,進購金額為3400元,無法提供相應的進購單據。截止2月24日,以120元/千克的單價售出“大鯢”7條,淨含量為17.5公斤,銷售金額為2100元,獲利350元。

四川南江:擅自經營大鯢遭處罰

四川南江:擅自經營大鯢遭處罰

四川南江:擅自經營大鯢遭處罰

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實,徐某銷售“大鯢”未辦理《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且銷售的“大鯢”也並未取得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專用標識。其經營的15條“大鯢”貨值金額為4080元。

南江縣市場監管局認為,徐某銷售的“大鯢”屬於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物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利用必須取得相應的經營利用許可證或者具有專門的標識。而徐某銷售“大鯢”並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大鯢”活體上也沒有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專用標識,因此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銷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物種,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第二條:“各地農(集)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的規定,應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對此,南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及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徐某擅自經營大鯢的行為作出處罰,

沒收鮮活“大鯢”7條,共重14.3千克、死體“大鯢”1條,重2.2千克;沒收違法所得350.00元;處銷售“大鯢”貨值金額8倍32640.00元罰款。(王恭博 記者 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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