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無義,情人有愛?老公遺囑380萬全給保姆!老婆不服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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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所謂萬事皆有因,有因必結果!有的結果出人意料,但也卻在情理之中!有的原因藏而不露,但終究影響結局!

辛苦一輩子,賺足了錢,如果知道自己命不久矣,如何分配自己的財產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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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我國關於遺產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類:法定繼承,“意定”繼承(遺囑、遺贈、遺贈撫養);

有句話說得好:自己的錢,想怎麼花就怎麼花,想給誰就給誰!遺囑就是將自己花不完帶不走的錢,留給想給的人!劉總這樣做了,結局如何?

​事件概述

劉小二從小比較“二”,生在農村的他,早早就聽從家人的安排結婚生娃!村前屋後,閒言碎語,針對劉小二的無非就是:沒出息賺不來錢;不孝有三,無子(後)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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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否極泰來”,“二”多了也會轉正,說的就是劉小二;劉小二終於破釜沉舟,扔下媳婦和年幼閨女,一人獨自到大城市闖蕩;

您別說,劉小二憑著一股子“二兒”勁,硬是把業務團隊的小年輕都給熬走,自己當上了最有資歷業務組組長;

有了資源後,劉小二拉起班子單幹,一躍成為劉總!劉總能夠把業務開展得順風順水,離不開女精英、賢助理於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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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農村媳婦與劉總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最終“賢助理”變成了“賢內助”,“糟糠之妻”已成過眼雲煙;

小三轉正會有好結果麼?於華給劉總生了一個大胖兒子!奈之何,人無完人,於華是個“寵弟狂魔”,不但要老劉給自己父母安排養老的閒差事,弟弟結婚還要劉總出錢買房等等;

就這樣,二婚的家庭在幸福的表象之下,暗藏股股矛盾;於華與劉總漸行漸遠;人生多磨難,成也酒量,敗也酒量,劉總肝臟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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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華對劉總的關懷遠不如對自己挎包、衣服、體型那麼上心;躺在醫院的劉總回憶自己風起雲落時,也只有家中小保姆王玲玲對自己無微不至地進行照顧;

慢慢地,劉總就與小保姆王玲玲發展出了超出友誼的感情;是火,紙包不住!於華那股女精英“潑辣”勁,哪能饒了劉總!怎奈何,劉總掌握家中經濟大權,最終二婚夫妻鬧個兩敗俱傷,打成平手!

劉總身體越來越不行,終於確診肝癌!於華惱怒劉總找小四,對其不管不問,劉總也只有王玲玲這個小四相伴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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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總在臨終前,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與於華婚前購置的價值380萬元房產遺贈於王玲玲,將與於華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全部留給農村的閨女!

劉總感嘆:妻子無義,情人有愛!老婆於華大怒:兒子還未成年,也不顧了?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認定劉總生前所立遺囑無效!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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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獲知:

1、所謂法不能面面俱到,但總體來說人之為人,要遵從群體認知規則,即善法保護“公序良俗”!

2、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即使未成年父母離世,這一邏輯規定依然應當順延;

3、被繼承人如果生活已成問題,那麼自然應當受到一定弱勢保障;遺囑在支配自身財產時也應當考慮在內,否則法律將強制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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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公民對自身合法財產擁有自主處分的權利,但不能違背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保護一夫一妻制,提倡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劉小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形成非法同居關係;後又將自有財產遺贈於第三者,此種行為於大眾道德觀不容,違背了民法總則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

另,劉小二與於華婚生子尚未成年,沒有勞動能力,劉小二作為生父理應對其盡到撫養義務;劉小二遺囑中未對婚生子留有足夠遺產份額,應於更正;

故,對於劉小二遺囑中遺贈王玲玲380萬房產的陳述,認定無效,該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對於劉小二遺囑中其他遺產的處分陳述,應當為劉小二與於華婚生子留足必要遺產份額後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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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1、本事件中,於華做的對麼?劉小二的決定出乎意料麼?判決結果公平合理麼?只能說,所有結局均是由前因導致!也許不符合你我價值觀邏輯運算方式,但存在必有其道理!

2、一本結婚證,一份相守到老誓言;目前我國離婚率已近五成,剩下的不屬於“得過且過”的夫妻又佔幾成?是社會太浮躁,忘記最重要的遺產其實是感情麼?

3、民事行為種類千千萬,法律並不能列舉規定窮盡!但無論任何行為均應以“與人為善”為最核心原則規範,這樣必然不會違背“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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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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