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鷹潭案例:何為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

【案情概要】

楊某家住江西省鷹潭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村,2003年5月9日,鷹潭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2003年7月16日,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意見:“同意鷹潭市人民政府將楊家村等農村集體農用地10. 685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其中耕地0.7343公頃;同意徵用農村集體土地58.4055公頃,辦理徵用土地手續,作為鷹潭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2003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審批意見為“同意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意見,批准鷹潭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2003年11月21日,鷹潭市工業園區土地徵用拆遷安置辦公室與楊家村小組簽訂土地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徵地面積為742. 61畝,徵地補償費8603240. 24 元。協議簽訂後,土地徵收部門支付了徵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原告亦領取了相應的款項。

2018年3月31日,鷹潭市高新區管委會作鷹高徵遷公告字【2018】1號房屋徵遷公告。2019年8月25日,鷹潭市高新區管委會發布關於鷹潭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徵收土地公告,之後與楊某協商但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9月21日,鷹潭高新區某街道辦事處向楊某送達了《補償安置方案告知書》。2019年11月8日,鷹潭市高新區國土資源局作出(鷹高國土交地字[2019]第1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楊某不服,委託宋玉成律師代理維權,宋玉成律師接受委託後,梳理案件原委,認為鷹潭市高新區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嚴重違法,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撤銷該決定書。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針對本案情提出一下幾點代理意見:

第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在內容上嚴重違法。徵收人主體錯誤。根據鷹潭市高新區管委會2018年3月31日發佈的2018年1號《房屋徵遷公告》,徵收人是鷹潭市高新區管委會,不是被告,鷹潭市高新區管委會根據鷹潭市政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發佈的徵遷公告,其是徵收人,不是本案被告。被告剝奪了原告的選擇權。原告作為被徵收人,原告有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的權利,該補償方式在作為行政行為的載體即《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中應當體現出來。補償標準不合法,根據江西省和鷹潭市的相關規定,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且原告房屋下的土地確實是國有土地。對於原告房屋院內的洗衣池、化糞池、圍牆、水泥地、苗木等附屬物未予補償。涉案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及附件均遺漏了原告房屋拆遷的過渡費、搬遷補助費。

第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在程序上違法。未與原告進行充分地協商,對此未舉證,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程序性權利。涉案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是楊某,但補償安置方案是楊某的子女,評估報告及送達的對象上的相對人也是楊某的子女,也就是評估報告沒有向楊某進行過送達,該評估報告對楊某尚不生效。

第三,評估報告違法。在評估公司做出涉案的評估報告後,原告對該評估報告提出了複核申請,在未獲及時答覆後,又於2019年10月24日向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出針對評估報告的查處申請書。2019年12月12日依法向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申請監督查處。

由以上可知,原告行為尚不構成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被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證據不充分,應當予以撤銷。南昌鐵路運輸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19)贛7101行初1367號行政判決,判決支持原告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江西鷹潭案例:何為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從而做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謹慎並以事實為依據,在當事人已經維權未出結果時不得簡單判斷當事人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並作出相應行政行為。

法條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發〔2004〕28號發佈)(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2002年1月1日實施)第四條,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鷹潭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的通知》(鷹府發〔2013〕34號)第九條: 房屋價值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代表按照有關規定以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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