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自家林木觸犯刑律被處罰

人們常以為自家的樹木屬於私有財產可自由處置,殊不知未經許可砍伐自己的樹木也違法。近日,義馬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分別以被告人葉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15000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15000元。並責令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在義馬市程村南山溝底補種385棵楊樹。

2016年8月,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作為林木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授意陳某某(另案處理)、郭某某(另案處理)、郭某(另案處理)到義馬市程村南山溝底砍伐楊樹。2016年8月24日,經現場勘驗,共砍伐楊樹77棵。經鑑定,被砍伐的77棵楊樹木材蓄積共計18.3784立方米。

義馬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協作,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二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明文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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