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軍:給流動攤販出口 為疫後城市注活力

在成都,攤販可以臨時佔道經營;在南京,甚至有領導幹部帶頭消費;在陝西,商販在特定區間流動經營……諸如此類措施,為激活疫後社會經濟活力、提振消費信心按下“啟動鍵”,也為返城務工人員提供了便利化服務。

的確,不管允許商販佔道經營還是允許攤販在特定區間經營,都是疫情防控期間的階段性舉措。但是,做小生意、小買賣的人群收入並不高,大多是城市中無固定工作和收入來源的人群,如入城務工人員、下崗職工、待業對象及流動人口。他們一個月掙得並不多,但卻撐起整個家的生活花銷。突如其來的疫情,對他們生活產生的衝擊不難想象。允許他們在路邊佔道擺攤經營,既解決了家庭生計問題,也為其他居民提供了便捷服務。

在疫後復工復產特定背景下,允許攤販在城鎮特定區間經營,既體現了城市治理溫度,也激活了城市活力。無論是路邊攤販、遊走商販,還是基於此形成的街頭巷尾的各種小吃門店,都是城市文化與活力的有機組成部分。遊走小商小販的吆喝、路邊攤的喧囂,乃至餐飲店裡人來人往,都能讓老百姓直面感受到城市繁榮與活力,擴大就業、助力復工復產與刺激消費。

實際上,這種對小商小販“高抬貴手”的做法,也與各種刺激復工復產激勵措施不謀而合。除了在疫後復工復產特定時期,即便是在今後正常時期,我們要為流動商販保留生存空間, 讓他們感受到城市治理的溫暖,而不能成為城市“涸轍之鮒”,甚至逼迫他們退出城市舞臺。今後,治理者要在提煉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形成完善的流動攤販監管機制,允許並引導他們在特定空間內依法規範經營。

也應看到,由流動攤販衍生的治安、環保等系列問題不容忽視,城市治理者對此不敢隨意開口子,也可以理解;而群眾對流動攤販感情複雜,買菜時方便,走路時嫌堵、嫌亂。允許流動攤販在特定時空內“自由活動”,相關配套治理措施必須跟上,比如,在部分街道分時段分區域允許出攤佔道經營,對各類個體經營者合理、合法、合規組織各類經營活動溫情執法,等等,以滿足更多市民和攤販生活需要,更好地提振消費信心,繁榮市場經濟。

城市治理創新應多些服務與關懷,少些門檻與束縛,回應人民群眾的期待。而對待流動商販態度的轉變,便體現了城市的治理模式創新與開放包容。流動商販也是城市居民的一分子。他們不僅給城市社區帶來生機活力,也延伸了城市文化建設觸角。我們應保全小商小販的謀生之路,讓依法規範經營的攤販在城市舞臺上綻放異彩,為市民群眾烹製一席別具風味的邊界盛宴。城市相關部門應對流動商販少苛求、多曲諒,讓他們感受到城市治理的溫暖。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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