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公佈監督舉報電話


丹東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公佈監督舉報電話


為防治大氣汙染,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的通告》(丹政發﹝2018﹞31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汙染環境監督舉報電話:

市生態環境局:12369;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丹東市生態環境局

丹東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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