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借名為他人購車需謹慎,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為他人購車需謹慎 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南昌:借名為他人購車需謹慎,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為他人購車,車輛由他人實際佔有,購車款最終由誰承擔?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借名給他人購車而引起的信用卡糾紛案件,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最終判令由張三承擔歸還本案借款本息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張三因融資需要,經人介紹找到李四。雙方口頭約定,以張三名義購買東風本田URV汽車一輛,總價款25.28萬元,車輛歸李四所有。李四給張三10萬元現金支付首付,剩餘15.28萬元由李四另行支付張三,但張三需支付李四購車款20%的手續費。達成協議後,李四同被告張三在某銀行辦理了信用卡用於按揭購車,張三自願在空白的申請表上簽字。後張三授權李四到經銷商處提車,但李四僅支付了5萬元給張三,餘款李四表示要延期,之後張三再未聯繫上李四。因張三未能按時足額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訴請張三立即清償借款本息,並承擔訴訟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名為他人購車的責任承擔。某銀行訴稱,張三以自己名義購車,不論其跟案外人有何約定,不影響銀行向其追討欠款。張三辯稱,其並非實際購車人,車輛也未實際使用,不應由其承擔本案還款義務。

法院認為,張三與李四就借名購車貸款達成一致,雙方形成借名購車法律關係;而張三以自己的名義向某銀行申請購車按揭貸款,雙方形成借貸法律關係。兩者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信用卡借款的雙方當事人為某銀行和被告張三,在張三逾期未還時,某銀行有權向張三主張借款本息。至於張三與李四之間的借名購車貸款產生的糾紛,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張三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借名為他人購車 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後,經辦法官表示,在當前,借名為他人購車或者借他人名義購車的現象具有一定的社會普遍性,有的為了套取按揭貸款;有的自身資信存在問題,需以他人名義貸款購車;有的是為了將車牌指標有償轉讓他人等等,殊不知借名購車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本案中,張三輕信他人,借名為他人購車,既未實際獲得車輛,又因是名義借款人被銀行催討欠款,引發了巨大法律風險和損失,值得我們深刻警醒和反思。本案之所以由名義借款人張三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具體裁判思路如下:

第一、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所謂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包括主體相對、內容相對以及責任相對。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本案僅在銀行和名義借款人張三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而實際購車人李四並非合同當事人,不受《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束。

第二、並無證據顯示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用款人為合同相對方,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至於名義借款人將款項交給實際用款人使用,屬於名義借款人支配款項的行為,與出借人無關,可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另案處理。本案張三在向銀行借款時,並未向銀行披露實際使用人李四。

第三、本案並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合同相對性規則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對性理論也得到發展和完善。我國民法領域關於合同相對性的突破主要表現在《合同法》第73條代位權、《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合同法》第229條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272條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313條單式聯運合同、《合同法》第403披露制度的確認 等以及散見於其他各種民事法律法規中的其他情形,如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等。本案並不屬於上述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

基於以上原因,實際購車人李四並未與出借人(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不受《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束,無需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張三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應受《信用卡領用合約》約束,並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最後,法官提醒廣大民眾,務必充分考慮借名購車會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和損失,不要輕易地被他人利用自身名義對外購車借款,以避免和防範陷入“名義借款人”未獲得車輛,卻要揹負償還實際借款的巨大法律風險,“賠了夫人又折兵”。

南昌:借名為他人購車需謹慎,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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