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是否可以帥氣的“離場”?清算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2020年給全球的的企業上了一堂生動的經濟實務課,也上演了一場生動表現適者生存的紀錄片,但是請準備“離場”的企業不要氣餒,也許“結束”會是更好的“開始”,下面是清算中破產法的使用範圍:


破產企業是否可以帥氣的“離場”?清算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僅適用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則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雖然兩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適用範圍是所有的企業法人,但由於適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體系混亂、規則不明、相互不協調等問題。

新破產法草案中曾採用一般破產主義,規定破產程序適用於所有企業、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正式通過時刪除了相關規定,仍基本採用商法人破產主義,在第二條規定該法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雖然立法沒有擴大原破產製度的實際調整範圍,但將兩法之規定統一,解決了法律體系與適用之矛盾,使破產程序可更為規範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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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緩解其他非法人型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破產無法可依的問題,新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據此,合夥企業的破產應當參照適用新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類似的規定見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45條,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破產問題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經營性質的組織,如符合合夥或公司制形式設立的,可以按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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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醫療機構等事業性質機構破產問題,目前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尚無適用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的明確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破產清算問題,有待於對獨資企業法進行有關修改,方可參照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破產清算。

自然人不屬於新破產法的調整範圍。但在實踐中,自然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破產的事實狀況早已頻頻發生,也迫切需要立法調整。此外,因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夥人或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難免要涉及到其合夥人或出資人的連帶破產,更需要立法協調解決。所以,對自然人適用的破產立法也應當儘快制定,以消除法律調整空白,更好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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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體內容轉自:快資訊——解密歷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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