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怎麼養老?來看看殘疾人託養服務政策


殘疾人怎麼養老?來看看殘疾人託養服務政策

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的殘疾人擁有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這是困擾中國殘疾人多年的問題。以往都是依靠家庭成員的照顧,但是隨著父母兄弟年齡增加,照顧我們成了這個家庭最大的負擔。以後怎麼辦呢?這時候就需要國家幫助我們殘疾人制定託養服務了,解決我們的後顧之憂。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有關要求,完善殘疾人託養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推進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深入發展,提高殘疾人託養服務能力,提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中國殘聯制定了《“十三五”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計劃》,並經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一、計劃背景

“十二五”期間,通過大力推動骨幹示範託養服務機構、日間照料機構和居家服務同步發展,加強託養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初步建立起了殘疾人託養服務體系基本框架;有關部門共同制定《關於加快發展殘疾人託養服務的意見》,明確了發展託養服務的扶持政策,推動了託養服務工作制度建設;中國殘聯制定了《殘疾人託養服務基本規範(試行)》,著力推進託養服務規範化進程;實施“陽光家園計劃”和“託養服務能力建設項目”,託養服務規模和能力顯著提升。五年來,各級財政投資新建殘疾人託養服務設施744個,中央財政對建成並運營的400多個殘疾人託養服務設施提供了設備補助,各級各類託養服務機構達到6352個,接受過機構託養服務和居家服務的殘疾人累計達到423.5萬人(次)。但是,當前的殘疾人託養服務能力與殘疾人迫切的託養需求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服務水平在城鄉、地域間也有較大差距,服務標準和評估體系建設、服務供給方式及服務機構運營機制等方面亟需進一步規範完善。

“十三五”期間,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將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總體規劃,以推動建立健全殘疾人託養服務基本制度為核心,不斷完善殘疾人託養服務補貼、購買服務、評估監管和人才培養等制度,加強殘疾人託養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積極培育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託養服務,努力為城鄉殘疾人提供多層次、多元化的託養服務。

二、計劃目標

——街道、鄉鎮普遍建立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社區(村)開展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

——推動殘疾人託養服務補貼制度不斷完善,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運營補貼制度和服務補貼制度;

——加強殘疾人託養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工作,推動殘疾人託養服務國家標準的研究制定;

——持續實施“陽光家園計劃”,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95萬符合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次)接受託養服務給予補助,打造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的“陽光”品牌;

——繼續實施“殘疾人託養服務能力建設項目”,培訓5000名殘疾人託養服務專業管理和服務人才;

——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提供託養服務,扶持一批社會力量興辦的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穩步發展。

三、計劃內容

(一)全面推動殘疾人託養服務基本制度建設。

1.逐步建立健全殘疾人託養服務政策支持體系。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八部門《關於加快發展殘疾人託養服務的意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努力探索在財政補貼、土地使用、稅費優惠、公益慈善組織支持、志願服務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支持政策,促進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2.推動建立殘疾人託養服務補貼制度。支持和推動有條件的地區結合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建立合理的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運行補貼政策,逐步健全機構服務、社區日間照料服務和居家服務補貼政策,研究制定人才培訓和教育補貼政策。

3.進一步加強殘疾人託養服務標準化建設。修訂殘疾人託養服務基本規範,進一步細化殘疾人託養寄宿制機構服務、日間照料服務和居家服務基本規範,著力推進殘疾人託養服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

4.加快建立殘疾人託養服務績效評價制度。研究制定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准入標準、服務標準和考核評定標準,逐步在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全過程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通過公平高效的監督和評價,不斷提高殘疾人託養服務水平。

(二)持續實施好“陽光家園計劃”。

1.嚴格確定補助對象。“陽光家園計劃”(以下簡稱“計劃”)下撥到各地的中央資金,可向各級各類殘疾人託養服務寄宿制機構、日間照料機構及能夠為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服務的機構和組織購買託養服務。嚴禁以直接發放資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務。

2.科學確定補助標準。中央專項資金分配將綜合考慮各地區財力系數差異、殘疾人託養服務需求人口規模、殘疾人託養服務上年度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中央補助到各地的專項資金,應該按照每人每年不低於1500元的標準補助到承接服務的機構中。各地應通過財政補助、社會募集等多種渠道籌措“計劃”所需資金,提高困難殘疾人託養服務補助水平,擴大補助受益人群。“計劃”實施過程中實際的購買標準由省級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計劃”各項要求,參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因素,結合本地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進展、服務能力、市場化程度、年度任務分解、資金匹配等因素研究確定。

3.釐清購買服務內容。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應用於購買各級各類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為處於就業年齡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的託養服務。託養服務的範圍包括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輔導、職業康復和勞動技能訓練、輔助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和運動功能訓練等方面社會服務。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將以上服務內容進一步細化,省一級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購買託養服務內容的指導性目錄,承接具體服務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並符合相關標準與規範。

4.認真落實購買服務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各地在實施“計劃”及推動本地政府購買殘疾人託養服務過程中,要認真落實《殘疾人託養服務基本規範(試行)》及《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技術標準與規範(試行)》相關規定,編制本地年度實施方案,明確購買服務的對象、標準、目錄、購買方式、數量和質量等內容,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選定承接託養服務的機構,簽訂服務合同並按規定開展履約管理及績效評價。

(三)積極探索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良性運行機制。

1.分類規範殘聯興辦的託養服務機構。根據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的有關精神和培育權利義務清晰的市場主體的需求,各地應積極協商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編制等部門,做好殘聯興辦的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指導工作,根據機構不同的性質辦理相關登記,建立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行業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銜接機制,明確權責,降低管理風險。

2.積極探索殘聯興辦託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模式。各地應堅持“運營規劃先於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原則對轄區內殘聯興辦託養服務機構的建設運營工作進行科學佈局。因地制宜、積極嘗試民辦公助、公建民營、合作建設(PPP模式)、外包服務(BOT模式)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盤活服務設施、創新運營模式、增加託養服務資源、擴大服務供給。

3.大力扶持殘疾人託養服務社會力量。各地應採取資金、場地、稅收、用水用電等優惠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導和培育面向殘疾人提供託養服務的社會力量發展壯大。“陽光家園計劃”中央專項資金應逐步向社會力量延伸,執行第一年度應有不低於10%的中央專項資金用於向社會力量購買託養服務,以後每年遞增應不少於5%,2020年度,應有不低於30%的中央專項資金用於向社會力量購買託養服務。

4.有效對接殘疾人輔助性就業。要切實推動殘疾人託養服務平臺與輔助性就業服務的有機融合,將殘疾人託養服務打造成促進輔助性就業的重要平臺和載體,使輔助性就業成為推動託養服務創新發展的重要潛能和動力。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在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中設立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生產工廠(車間)或直接為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中的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勞動項目。

(四)不斷加大殘疾人託養服務人才培養力度。

1.繼續實施殘疾人託養服務能力建設項目。依託中央資金補貼項目支持建立健全託養服務專業培訓制度,設立見習培訓基地、制定培訓規範、編制培訓教材,持續大規模、系統化開展殘疾人託養服務管理和服務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大幅度提升現有從事託養服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能力,切實提高其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逐步擴大託養服務專業人員隊伍規模,探索並初步形成託養服務專業人才培養模式,不斷完善託養服務專業人才培訓機制。

2.實施託養服務工作骨幹專業人才培養工程。加強託養服務工作學科專業體系建設,有條件的地方依託有關高校或研究機構試點研究制定科學的專業設置標準,發展完善託養服務工作專業教學規範。通過高級研修班、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等方式重點培養一批省級骨幹型託養服務工作專業人才,發揮他們在區域託養服務政策規劃研究、專業培訓、評估督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積極推動託養服務專業崗位設置。各地應按照精簡效能、按需設置、循序漸進的原則,研究制定託養服務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範圍、數量結構、配備比例、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並保障託養服務機構中的社會工作、護理服務、康復、特殊教育、醫務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資格評定方面的同等待遇,依法落實和保障託養服務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拓展職業發展通道。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機制。

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有序推動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立足當前實際,制定並落實相關實施方案。要充分發揮殘聯橋樑紐帶作用,與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興辦的託養服務機構加強溝通協調,支持並培育承接託養服務的社會力量發展壯大。

(二)全面摸清底數。

各地要認真做好各項數據統計之間的比對和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專項調查年度動態數據,全面、清晰地掌握殘疾人託養服務需求、從業人員情況和託養服務機構數量及分佈情況。

(三)嚴格監督管理。

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中央資金規範管理和及時使用,不得挪用、留滯。要按年度開展檢查評估,督促落實情況。要按規定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確保承接服務的機構符合政府購買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的各項准入標準,服務過程中應進行實時監督,服務年度和項目執行期限終了應開展績效考評。

(四)加強宣傳培訓。

要充分利用互聯網時代的新媒體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殘疾人託養服務工作的宣傳,重點要繼承併發揚“陽光家園”品牌多年來在殘疾人公共服務領域的良好工作基礎,積極發揮“陽光家園”標識(logo)的視覺影響力和公共財政支持的陽光示範項目作用,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引導社會關注。組織開展多元化、開放式的專業培訓,將社會力量適時納入,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並參與殘疾人託養服務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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