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女華人抵京後拒不隔離、且不戴口罩跑步,違反了哪些法律?

3月16日,一名女子自稱是澳大利亞籍華人,返京後不僅拒絕隔離,且外出跑步時不戴口罩。社區工作者對其進行勸導,她竟大喊“騷擾、救命”。直到民警上門勸導,才表示會居家隔離。據瞭解,該女子系拜耳中國公司員工。目前,拜耳已做辭退處理。


澳籍女華人抵京後拒不隔離、且不戴口罩跑步,違反了哪些法律?


看到這段視頻後網友紛紛感到憤慨。既然來到中國,就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在這次疫情中,有那麼多的醫護人員、社區工作者,他們付出了太多太多,用生命和汗水保衛著祖國人民的安全,更有國家付出的鉅額資金和大力的防空,才有現在疫情的控制效果。


澳籍女華人抵京後拒不隔離、且不戴口罩跑步,違反了哪些法律?

(視頻中女子)


隨著國外疫情的發酵,不少華僑、華人,以及留學生選擇回國,這本無可厚非,對待國人我們歡迎回家,他們也是我們的親人,同胞。但是也要遵照防疫要求做好各項措施。相信大多數華人都是非常遵守法律的,只有個別人總是對防疫措施要特權,要優越,抗拒防疫要求。


在疫情嚴峻的形勢下,祖國對華人敞開大門,但請回來也遵守法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澳籍女華人抵京後拒不隔離、且不戴口罩跑步,違反了哪些法律?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為有效防控疫情,政府對相關人員依法採取居家隔離措施於法有據,公民應予以配合。


對法律意識淡薄,拒不服從政府居家隔離要求,可能會被採取強制隔離措施,甚至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至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雖然不是甲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屬於可以採取隔離措施的傳染病。“居家隔離”、“居家醫學觀察”是隔離的一種方式。


相關法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其次,拒接配合可能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等行為,並可能被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因此,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所有在華人員應服從政府依法採取的隔離措施,切不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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