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將車主列為被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車主承擔連帶責任。錯嗎?

王開成律師


不錯。

因為車主在某些情況下,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比如:車主未盡到審查義務,在出借車輛時,將車輛出租給了沒有駕駛證的人,或者是沒有駕駛能力的人,這樣的情況,車主在主觀上就存在過錯,就應該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再比如:車輛在存在安全運行隱患時,車主卻未向借車人告知,車主在這樣的情形下也存在過錯,對於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存在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在訴訟中,就應該將車主列為被告。

而且,是否存在上述車主承擔責任的情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不知道的,也只有將他們一併起訴後,經過法院的審查,才能確定車主具體應該承擔的責任。

並將其起訴,怎麼審查呢?

所以,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將車主列為被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車主承擔連帶責任,不錯,是正確的方式。


郭廣吉律師


起訴時可以這樣處理,


倪明772


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車主與實際駕駛人非同一人時,各地法院的判決不統一,有的判決司機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有的判決車主無責任。

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第49條對租賃、借用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進行了明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車主有過錯時,承擔賠償責任,車主的過錯主要有:

  1. 出借的車輛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際駕駛人無駕照或者被吊銷或者準駕不符;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際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安全駕駛的情形

  4. 其它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

另外:

  1. 如車主未依法購買交強險時,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與實際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起訴時可以將車主列為被告。

  2. 如果實際駕駛人系車主的僱員且實際駕駛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的,其責任應由車主承擔,起訴時可以將車主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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