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負數發票抵扣聯需要蓋章嗎


月份的發票有誤,現在開一份負數發票,衝出原來錯誤的發票,還需要再開具一張正確發票,這樣才能正確反映銷售收入,負數發票與正數發票是一樣的,都要蓋章。

已認證發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是否要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

問:收到的專票需要對方重開(跨月),已經認證,並開了紅字通知單給對方,需要將抵扣聯和發票聯給對方嗎?對方應該把紅字發票聯給我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銷項負數發票抵扣聯需要蓋章嗎

開出的銷項負數發票抵扣聯怎麼處理

1、購買方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

購買方須將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發票聯)和第三聯(稅款抵扣聯)及產品(商品)銷貨單主動退還給銷售方,銷售方則應視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銷售方在會計上未入賬時,應將所有專用發票聯次註明作廢,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粘貼於存根聯後面。

(2)銷售方已入賬時,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紅字(負數)發票,將記賬聯撕下入賬,作為衝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依據,將退回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稅粘於紅字(負數)發票的發票聯後,並註明藍字發票記賬聯的原有憑證號,便於備查。另一種情況,產品(商品)銷售單價發生了變化,例如銷售方與買方商量一致同意將上月發出產品價格調高或調低(當上月已按原價開票,並已作賬務處理和報稅),購買方應將上月開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後,銷售方本月重新按現價開一張藍字發票,將新開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聯撕下,郵寄給買方,記賬聯在本月補記上月少記(衝回多記)的賬款,將變更後的合同或**附於其後。並註明上月原記賬聯的出處(憑證號)。退回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聯粘貼於本月重開藍字發票存根聯後。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

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遞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收到證據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庫存商品和進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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