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上云”财政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功能区经贸办、经发办: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明确企业上云财政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区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云服务商服务的企业以“云服务券”的方式进行补贴。“云服务券”补贴标准、申领和兑付,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具体操作方法。


附件:关于明确企业上云财政奖补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上云”,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云”奖补资金

“企业上云”财政奖补资金以区(市)投入为主、市级综合奖励为辅,由区(市)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参照省财政奖励标准,综合考虑各区(市)上云企业户数比例、上云企业户数、“云服务券”兑现规模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各区(市)兑现补贴资金的50%给予奖补;对全省上云试点标杆企业等给予奖励。

二、“云服务券”补贴标准

“云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企业上云”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通过财政资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商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补贴比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贴上限不超过5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云服务券”补贴上限不超过6万元。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各区(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对“云服务券”的管理和兑付工作,按照规定的补贴比例和限额,对按《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企业上云”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青经信字〔2018〕8号)“主要工作方向”中明确的五大类上云主体实施“云服务券”补贴。

三、“云服务券”申领和兑付

青岛市上云企业统一纳入“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注册登记,经所在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注册信息集中进行网上审核后成为用户会员,即获得申领“云服务券”资格。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云服务券”补贴。“云服务券”由云服务商每半年通过平台申请兑现,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后,区(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对各区(市)年度“企业上云”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各区(市)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审核有关数据。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四、政策实施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关于“企业上云”财政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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