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簽名”背鉅債五年 檢察監督促法院再審改判

浙江檢察網衢州訊 沒有為他人借款簽字擔保,卻意外揹負450餘萬的鉅額債務,並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林某某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抱著一線希望向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訴。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法院再審改判林某某無需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借款擔保責任。“太感謝你們了,要不無緣無故背450多萬的債,我和我的孩子這輩子都完了!”3月25日,林某某拉著檢察官的手連連道謝。

2015年3月,溫州銀行衢州分行起訴衢州力恆動力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要求歸還借款450萬元及利息,要求林某某、戴某某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向法院提供了林某某、戴某某與溫州銀行簽訂的擔保最高債權額500萬元的最高額保證合同。2015年7月,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溫州銀行衢州分行勝訴,隨後案件進行執行程序。此後,林某某發現自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連忙委託進行筆跡鑑定並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法院認為鑑定意見書只是認同保證合同中保證欄“林某某”的簽名字跡不是林某某書寫,但該簽名上還有捺印,捺印被迴避,並無相應鑑定意見,不足以認定該保證合同系偽造的,駁回了林某某的再審申請。

2018年10月,柯城區檢察院受理後,採取 “一案三查”辦案模式,從案件辦理程序、實體處理、執行環節三方面開展全面審查、調查。經調查,程序方面,本案存在送達程序違法問題。法院向林某某專遞郵寄起訴狀副本、判決書等訴訟材料的地址錯誤,剝奪了其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和依法辯論的權利,進而影響原審實體處理。實體方面,為還原事實真相,查明申訴人是否實際簽署擔保合同,也為減少申訴人的訟累和經濟負擔,柯城區檢察院與上級院積極溝通後向省院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對林某某進行筆跡、指紋鑑定,鑑定結果顯示保證合同中“林某某”的簽名、捺印均非其本人所留,故申訴人與溫州銀行衢州分行就該筆4500000元借款不存在保證合同關係,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後,柯城區檢察院提請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2020年3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變更原判決部分內容,林某某無需承擔案涉借款450萬元的保證責任。

柯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當事人申訴案件時,始終堅持三個注重,切實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一是注重辦案質量。對受理的申訴案件認真審查、充分調查,在查清案情、分清是非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處理,儘可能地維護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二是注重辦案效率。通過繁簡分流機制,重點投入難案,儘量加快辦案節奏,減少當事人的申訴成本。三是注重當事人的司法獲得感。辦案中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本案中瞭解到申訴人已經申請過司法鑑定且經濟困難後積極與上級院溝通並委託省院司法鑑定,為申訴人省去一大筆鑑定費用,獲得當事人感謝,彰顯司法為民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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