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暴力傷醫"零容忍"!北京首次立法保障醫院安全

為維護醫院安全秩序,懲治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進行一審。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就規定草案作說明。

規定草案堅持"小切口"立法,全文共三十二條,明確了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攜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類嚴格禁止的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同時提出,醫院將建立安檢制度,高風險人員就診可安排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監督。受到暴力威脅時,醫務人員可迴避診療。

面對暴力 醫務人員可迴避診療

草案明確,醫院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醫務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威脅、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

草案提出,醫院應當履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醫務人員安全防範制度、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以及對涉醫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五項職責。

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採取避險保護措施,迴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安全威脅消失後,應及時恢復診療。

攜帶刀具擺設靈堂等七大類行為將受罰

規定草案明示列舉了七大類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具體行為,任何人不得為之。

(一)侮辱、恐嚇、威脅、謾罵、推搡和惡意尾隨醫務人員,以大聲喧譁、吵鬧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秩序;

(二)毆打、傷害醫務人員;

(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四)攜帶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以及菜刀、斧頭、棍棒等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進入醫院;

(六)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敲詐勒索,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屍、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聚眾滋事等行為;

(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第四項規定,攜帶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進入醫院,不聽勸阻拒不寄存的,依法收繳,並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多次實施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院和醫務人員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涉醫違法犯罪人的處罰情況,將共享到國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可依法採取聯合懲戒。

公安機關在二級以上醫院設警務室配備警力

在加強人防、技防方面,草案提出,公安機關應按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與醫院保衛部門合署辦公,醫院應當為警務室提供必要工作條件,警務室負責人兼任醫院保衛部門副職,參與醫院安全保衛工作。

此外,醫院應當根據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等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同時設置安全監控中心,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

為鼓勵治安保衛人員積極履職,避免惡性傷醫案件發生,規定草案設置了免責條款,提出治安保衛人員因正常履行職責給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他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

規定草案提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嚴防禁止攜帶物品進入醫院。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的,醫院有權拒絕進入。對拒不接受安檢、強行進入醫院或者擾亂安檢現場秩序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發現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做好現場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攜帶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且拒絕寄存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高風險就診人員陪診監督

有揚言暴力、涉醫犯罪前科的患者,如何安全就醫?規定草案提出,對有涉醫違法犯罪前科和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或者揚言實施暴力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發現後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先進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違法行為;在其承諾遵守規定後,由醫院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監督,直至離開醫院。

此外,對醉酒、精神或行為異常並有暴力傾向等就診人員,醫院可安排治安保衛人員協助醫務人員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如發生對醫務人員的暴力威脅,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迅速控制違法行為人,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留固定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偵查。

規定草案提出,衛健部門應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臺,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涉醫110警情、高風險就診人員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為人數據等信息。

公安機關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進行法制宣教,告知當事人不得有違法行為。發生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案件時,醫院和公安機關聯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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