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野生動物保護將“有法可依”

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將重罰或承擔刑事責任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3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共十八條。主要規定了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管理措施、部門職責和法律責任等,填補了當前我省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空白,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決定》明確禁止獵捕範圍為: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野生動物。並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決定》明確我省禁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範圍為: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同時對因科學研究、疫源疫病監測、人工繁育、醫藥利用、公眾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在監管措施上,《決定》加強對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全方位、全鏈條監管,明確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和本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合、餐飲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非法出售、購買、運輸、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提供場所、平合或者其他交易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或者菜譜招攬、誘導顧客,並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出明確規定。

在政府、社會各方面職責方面,《決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聯防聯控機制,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同時明確林業草原、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海關、衛生健康、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依靠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組織教育宣傳引導的義務,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益組織、志願者積極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決定》還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草原、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制定、調整並公佈相關名錄。

在法律責任方面,《決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全國人大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違法行為在現行法律法規基礎上進行了加重處罰。對獵捕、食用、出售、購買、經營、交易、運輸、倉儲等多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和罰款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決定》還規定了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其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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