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調換中1:1比例如何理解

房屋產權調換中1:1比例如何理解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行政拆遷過程中,為了保證被拆遷人利益,拆遷人都必須給與公平、合理的補償,要求補償價值不應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關於這一規定簡單的理解就是房屋產權調換最低比例為1:1,這也是被拆遷方經常能聽到的一個說法,但實際上,這個比例並非簡單地僅指實際面積上的1:1關係,而是指單價相等情況下的面積比例,本質上是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市場價值。

房屋產權調換中1:1比例如何理解


接下來,惠誠律師為您解讀1:1比例在實務中的應用:

一、產權調換面積大於1:1的情形。

1、被徵收房屋價值高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按照等價補償的原則,此種情況下,要使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補足原房屋價值,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也就相應的比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大些。

2、原被徵收房屋面積過小,在我國部分偏遠地區,居民人均面積較小,為了滿足被徵收人拆遷之後的正常生活,通過地方行政規章的規定,適當放寬補償條件,使得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過原房屋。

二、產權調換面積等於1:1的情形

1、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單價相等,此時兩處房屋面積當然的相等。

2、被徵收房屋市場單價低於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單價,但出於地方實際考慮,比如地方優惠政策、拆遷進度要求等因素,徵收方會在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徵收協議中約定,可為被徵收人提供同等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需要提醒的是,這類安置方案有利於被拆遷人,因此一定要落實到書面協議中,不能親信拆遷方的口頭承諾。

三、產權調換面積小於1:1的情況

1、被徵收房屋單價小於產權調換房屋單價。此時,如果被徵收人如果無力支付同等面積的安置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只能選擇較小面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房屋。

2、地方性的調換面積限制性規定。部分地方政府出於當地客觀情況考慮,比如人口多,土地存量緊張等因素,對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做了上限規定,當被徵收房屋面積超過規定上限,取得的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就比原房屋面積小。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在徵收實際中,被徵收房屋價值一定要在簽訂協議籤確定,被拆遷人在選定產權調換房屋後,通常情況下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是不等的,此時要對比兩所房屋價值,一般多退少補,即如果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低於被拆遷房屋,由拆遷人安置協議約定的價格支付差價;如果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高於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需要支付差價,但差價通常會低於該出商品房屋的價格,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屋產權調換中1:1比例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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