纖維成分檢測那些事

一、為什麼要檢測?

紡織品纖維成分雖然不是國家強制性標準中的檢測項目,但由於其屬於標準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服裝耐久性標籤中必須標註的三項內容之一,同時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要求,因此纖維成分及含量間接成為政府監督抽查服裝產品必檢項目,也是近年來消費者投訴和曝光不合格最多項目之一,因此,纖維成分檢測非常必要,相關人員熟悉纖維成分檢測和標註規則對於自身產品質量控制十分重要。

二、纖維成分檢測都有哪些事?

通常情況下,纖維成分檢測包括纖維定性、纖維定量和標識判定三方面內容。

三、纖維成分檢測要注意哪些事?

(1)纖維定性要求纖維種類準確、標註名稱規範。

纖維名稱主要依照GB/T4146.1-2009 《紡織品化學纖維 第1部分:屬名》、GB 11951-2018《天然纖維 術語》和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中給出的名稱,不管出於何種原因,不可隨意臆造纖維名稱。

纖維定性的行業標準主要是FZ/T 01057(所有部分)《紡織纖維鑑別試驗方法》,其包含燃燒法、顯微鏡法、溶解法、含氮含氯呈色反應法、熔點法、密度梯度法、紅外光譜法、雙折射率法8種方法,纖維定性需要結合至少2種方法相互驗證才可以確定。

纖維定性檢驗人員需要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特別是顯微鏡法需要檢驗人員有很強的纖維鑑別能力,需要熟悉各種纖維的外觀特徵,人才培養週期較長。

(2)纖維定量要求依據定性結果選擇合適的定量方法,操作要規範,結果標註要合理、準確。

定量的標準主要有GB/T 2910(所有部分)—2009 《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FZ/T 01026—2009《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 四組分纖維混合物》、GB/T 38015-2019《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 氨綸與某些其他纖維的混合物》 、FZ/T 01101—2008《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測定 物理法》、GB/T 16988—2013《特種動物纖維與綿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測定》、FZ/T 30003—2009《麻棉混紡產品定量分析方法 顯微投影法》、FZ/T 01112—2012《紡織品 定量化學分析 蠶絲與羊毛或/和羊絨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鋅法)》、FZ/T 01103—2009《紡織品 牛奶蛋白改性聚丙烯腈纖維混紡產品 定量化學分析方法》等。

按照定量過程是否使用化學試劑可以分為物理法和化學法,物理法包括人工拆分法和顯微鏡法,因此檢驗結果有淨幹含量、結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和方法標準含量3種表示方式,其中按照FZ/T 30003—2009方法標準的檢測結果為淨幹含量,按照GB/T 16988—2013方法標準的檢測結果為方法標準含量,通常在檢測結果中不作任何標註。在實際工作中,除非產品標準有明確要求用淨幹含量表示,則需清晰明示為淨幹含量,否則均認為標註含量是結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特種動物纖維除外)。

纖維定量檢驗人員需要非常熟悉相關方法標準,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且需要具有一定的紡織和化學基礎。

(3)纖維標識要求標註的纖維含量及種類準確、一致,字跡清晰、醒目、規範。

纖維標註和標識判定主要是依據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纖維含量“宜標註至整數位”,企業需要合理把握標準尺度。纖維含量部位的標註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產品中起裝飾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邊、褶邊、滾邊、貼邊、腰帶、飾帶、衣領、袖口、下襬羅口、鬆緊口、襯布、襯墊、口袋、內膽布、商標、局部繡花、貼花、連接線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纖維成分可以不標。除襯布、襯墊、內膽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單個部件的面積或同種織物多個部件的總面積超過產品表面積的15%時,則應標註該部件的纖維含量。”簡而言之,就是該標註的部位必須準確標註,非必須標註的部位若標註了,則必須標註準確。

四、纖維成分合格性如何判定?

當存在以下款項之一時,則判定為纖維含量標識不符合:

1、沒有提供纖維含量標籤;

2、沒有提供纖維含量耐久性標籤;

3、沒有采用纖維的規範名稱;

4、沒有標明產品中應標識的各纖維的含量;

5、纖維名稱與產品中所含的纖維不符;

6、纖維含量偏差超出規定允差範圍;

7、同件產品的不同形式標籤上纖維含量不一致。

五、針對纖維成分項目的建議

當你瞭解以上要求後,纖維成分哪些事都將不是事,但是我們企業千萬不要大意,纖維成分項目需要生產企業從源頭把關,全流程監督,加強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積極參與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和標準宣貫學習,篩選有資質、有實力的檢測機構對企業產品進行質量檢測,提升產品品牌的價值。


供稿:中紡聯檢(東莞) 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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