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
目的
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有利於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人員範圍
相關人員範圍
屬於禁止接觸交往的行為
01
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02
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03
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04
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5
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06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辦案紀律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納入廉政檔案和年度考核、晉職晉級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違紀處理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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