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讓員工回家但交養老保險,合法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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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那些直接讓人離職的公司,這樣的公司看起來還算有人情味,但有人情味不代表公司這樣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其實這樣的情況以前在國有企業還挺常見的,並且對於一部分人來說,這是非常求之不得的機會,等同於停薪留職嘛,當時很多人為了想要去創業,或者是去回家做家庭主婦,只要有一家單位幫忙繳納社保就夠了,其他的事不要人操心,而且職位也還保留在公司裡,對於這類人來說,這不僅是合法的,還是對自己來說非常有利的舉動,他們還求之不得呢,如果沒有企業這樣對待她們,她們都還不樂意。

但對於大部分想要繼續在公司工作的人來說,這顯然是不厚道的事情,這等於說直接把員工辭退了,但為了不賠償補償金,用繳納社保的方式讓人感覺舒服一點,這是企業在逃避責任,不給員工應有的賠償。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公司願意一直幫忙繳納社保,同時也不干涉個人繼續外出找工作,並對個人外出找工作提供相關證明,這其實也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員工可以自謀出路,找到新工作後不用扣社保的錢,這樣就可以拿到手的純工資了,這難道不是一件好事嘛。我公司就有一個從國出來企停薪留職的人,社保在前公司,並且寫了相關證明確保沒有雙重勞動合同的風險,所以他每個月在公司都是實打實到手的工資,不用扣那麼多社保,我們表示非常羨慕。

不過如果公司僅僅只是想用這種方式逼你主動離職,那麼就要好好維權了,公司這是想要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和公司理論一番,討要經濟補償金了。

合理和合法,其實還是看是否有損害到自己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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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我來給你解答。

  • 問題——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讓員工回家但給交養老保險合法嗎?

單位效益不好,一部門職工下崗回家單位負責交養老保險而不發生活費。如果這個事實成立,回答是一定的——不合法。

企業效益不好繳養老保險不給生活費

單位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下滑,員工不能按時發放工資,而採取了下崗辦法,但還是用一部分資金給下崗員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這點還是做到了守法的。但是對待員工不發基本生活費則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 勞動法精神

勞動法有關規定下崗人員最低生活費扣除社保繳費以後不得低於當地社會最低生活費發放標準,也就是說不同地區額度是不一樣的,但重要的一條是必須按規定標準發放。你的單位這點沒有做到,只給下崗員工交養老金顯然是違法行為。

  • 北京相關政策

北京最低工資標準2020年首次調整,基本生活費上調。根據相關規定,北京市2020年4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由之前每月1560元上調至1720元,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月1092元上調至1204元。

  • 解決辦法

根據你的情況

第一、可以向單位詢問,要求企業按月發放你的最低生活費。2020年4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由之前每月1560元上調至1720元,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月1092元上調至1204元。

如果你是北京的,那麼你最少可以拿到1024元生活費。

第二、如果單位說沒有錢執意不給,你就可以採取向當地勞動局的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進行解決爭取你的合法主張。

第三、仲裁時需要你的工作單位工作證以證明你的身份,還有你原來的工資條可以證明原來這個單位發過你上班時的工資記錄。

最後我的提醒

員工在受到企業不合法對待時,應儘早找單位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再進行法律援助,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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