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今天張律師來給大家講一講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離婚時又該如何分配呢?希望多大家有所幫助。

今日普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實際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約定優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前三項規定比較好理解,第四項規定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還有第五項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哪些呢?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4)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5)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6)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那麼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之間有何種權利義務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故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原則上須雙方協商一致,但是婚姻法中也規定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這條規定在理論上也成為“鑰匙權”,不然買一根針也需要對方同意的話,日子還過不過了,哈哈哈哈。

而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的,法院又該如何分配呢?原則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但是誰讓女性和小孩往往都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呢,因此往往法院會以實際情況,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不但如此,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那麼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套房屋或只有一個車輛的情況下又如何處理呢?平均分成兩半?顯然不可能。故對於這種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財產,雖然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考慮,但司法實踐中多以競價原則來處理,要房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市場估價,要房的一方補償房價一半的款項。雙方都要房的,競價,價高者得;雙方都不要房的,直接賣了轉換成現金平均分配。

今日普法: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以上便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分配的相關法律規定,覺得對大家有所幫助,希望多多關注和轉發,和張律師一起給更多的人普及法律小知識。我是貴州巨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倫,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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