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被撞停運115天 法院判決車主獲賠停運誤工損失費12250元


網約車被撞停運115天 法院判決車主獲賠停運誤工損失費12250元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若涉及人員傷亡,肇事方需要向受害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但若因為事故車輛受損無法營運,致使車輛“誤工”,需要賠償損失嗎?損失又該誰來承擔?

日前,溫嶺市法院審結的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給出了答案。


網約車被撞停運115天 法院判決車主獲賠停運誤工損失費12250元

關於網約車的停運損失費,三方各執一詞

林師傅是一名網約車駕駛員,駕駛的車輛為一款新能源小型轎車。2019年7月14日,車子行駛至溫嶺澤國一交叉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普通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致使網約車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中,劉某(肇事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林師傅承擔次要責任。事故後續處理中,因網約車的停運損失費,雙方對賠償產生了分歧。林師傅提出,事故發生後,車子無法營運,因此對方要賠償他的經濟損失。劉某不同意,林師傅將其與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林師傅起訴稱,車輛停運了115天,按照每天400元的損失,停運總損失為46000元,同時他還主張要求對方賠償車輛停運期間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辯稱,貨車雖然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停運損失費屬於間接損失,交強險是不賠的,在商業險中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林師傅的車輛修理時間過長,每天400元的停運損失無依據;保險費用不能另行主張。

劉某則認為,車輛已經投保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網約車被撞停運115天 法院判決車主獲賠停運誤工損失費12250元

網約車獲賠停運損失費;那停運損失費該不該主張,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師傅的車輛系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

造成停運而產生的損失,劉某(肇事方)應予以賠償。但該損失屬於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也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而林師傅為了證明停運損失,向法庭提交了銀行賬戶歷史明細和收到車費的錢包明細。明細中顯示,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平均每天收入400元。

因實際停運損失應扣除必要的運營成本,法院結合相關行業的平均標準,按照平均每天250元來計算停運損失費;同時,綜合各項證據,酌定車輛的停運時間為70天。因此,林師傅車輛的停運損失費為17500元。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車輛的保險費系運營成本,計算車輛的實際停運損失時應予以扣除,因此在本案中劉某無需賠償保險費。

最終,法院判處劉某對林師傅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停運損失費12250元。


網約車被撞停運115天 法院判決車主獲賠停運誤工損失費12250元

總結:針對上述案例,林師傅作為一名網約車司機,必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私家車車主在無雙證的情況下從事網約車業務是違規操作,目前客運部門對這類非法的營運車輛也進行查處,需考取相應資格證和車輛運輸證,並按保險公司的要求為車輛購買相關保險,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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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輛保險領域,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車輛的用途,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營運車輛的保費要遠遠高於家庭自用車輛,幾乎相當於後者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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